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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在干什么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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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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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智力世界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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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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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以证据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任务具有“同质性”,都必须围绕证据开展诉讼活动,履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尽管如此,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却经常由于取证有“瑕疵”而造成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无法提起公诉。为此,我们以2006年—2010年期间,提请北京市A区检察院检委会上会讨论的265起案件中以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为样本,来实证分析取证“瑕疵”情况。我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仍然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解释》第2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对预约合同规定的缺失问题,形成了关于预约的基本制度:第一,确立了“预约”的概念。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格式免责条款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在于未进行分类规定。首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真正按照“是否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义务来进行区分。”《合同法》第40条完全不管是否违反义务,一概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只是讨论了违反时法律该如何处理问题,至于没有违反应当怎样适用法律,不得而知。其次,
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当前我国招投标领域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串通招投标行为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控制评招、围标、串标和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为了有效地预防工程建设中的涉标犯罪,应当完善招标方的自我防控体系、招投标的外部监督体系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一、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工程建设中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短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它对于准确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为此,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开展了一次深入的专项监督活动。笔者以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数据为分析蓝本,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作了浅显的分析,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具体情况 连云港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这本书源于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公开课《论公正》。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在书中探讨了“什么是公正”这个古老又永远年轻的话题。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讲起。” 这是桑德尔第一堂课的第一句话。他为这门课程设计、搜集了几十个故事和案例。这些故事和案例绝不是噱头或花絮,而是激发学生思想的起点——请看他的故事如何展开: 假设你是一个有轨电车司机,你的电车正以每小时六十英里的速度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通过实证研究,厘清“情况说明”的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其实施现状,确立使用规范,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的完整统一,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一、“情况说明”的内涵及分类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
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对过去事实的再现,这种再现只能通过证据体系的建构而获得,而证据只有经“结合既定证据方法采集证据资讯,才有法律上的意义可言,而采为裁判的基础”。[1]基于侦查过程所产生的、流通于司法机关之间的各种欠缺法定化形式的情况说明文书,是否具备刑事证据属性而能成为事实发现的依据,对其如何进行规制性使用,本文试作分析。 一、“情况说明”的应用现状及弊病 (一)现状 “情况说明”并不是一个规
Why do we eat turkey on thanksgi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