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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调解制度进行严格限制,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变相调解却广泛存在,以行政协调撤诉为手段审结的案件不在少数,这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在遵循行政诉讼立法旨意的前提下,行政诉讼调解范围也逐步扩大,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已经具备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