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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等3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底,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主席亲自领导,小组成员有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12月27日,毛泽东主席率领起草小组到达杭州。制宪工作由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