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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建污染源审核程序,规定新建和改建重大污染源必须通过防止空气质量显著变化(PSD)审核,在清洁空气的法律框架下建立了一整套的PSD审核管理体系。新建污染源的管理是以保护空气资源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实行质量和增量双标准的分区管理;重点控制重大污染源,并严格敏感区和非达标区的管理;以污染源清单为基础,以法规模型为技术手段,通过全面的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决定污染物允许的排放量,然后由地方环保部门发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