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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种原则1.1坚持品种审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宣传、销售和推广。凡政府允许大面积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由国家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审定过程,是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多年在不同生态区均布有试验点,各个试验点按照省以上有关部门预试、区试、生试的严格规定程序进行试验,并在实验的过程中对参试品系的各个生育时期的长势、长相、抗逆性等进行详细的观察记载,收获后进行实打计产、考种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