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封建制的演进与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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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历史课程是中学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提高中学教学质量,2017年教育部制定了《普遍高中历史课程标准》。这个新版课标,除了提出“学科核心素养”概念、采用统编教材外,还突破了2003年版课标按专题呈现教学内容的设计思路,遵循时序性的历史特点,依编年方式安排课程内容。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传统教科书编写方法的回归。2019年,人教社出版的高中历史统编教材《中外历史纲要(下)》,出现了旧版课标未作规定的许多内容学习要求,例如第二单元“中古时期的世界”就是这样。其中,“中古时期的欧洲”几乎都属于“新的”,既有“西欧封建社会”,又有“拜占庭和俄罗斯”。为了更好地贯彻课程标准,推动高中历史课程教学,本刊将陆续刊出一些文章,从不同层面对这些新的教学内容进行解读。这里先行刊登的几篇论文,涉及西欧封建社会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封建制
   [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20)15-0017-04
   封建社会是前资本主义时期一种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封建经济与政治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形态。9—15世纪,西欧盛行封建制,形成了几个显著特点:其一,透过日耳曼习俗或契约关系,突出了封建主间的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和军事义务;其二,作为日耳曼封建主义的外在形式,采邑分封制和封君封臣制既分割了各地的治权,也限制了王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强化;其三,在封建庄园制经济条件下,封建主将农奴禁锢于庄园中,不但阻碍了西欧的社会流动,也增加了他们的生存风险。中世纪后期,随着庄园制的日益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不断发展,奠定在采邑分封制之上的封建经济制度走向解体。马克思曾经假定,这一过程就是作为资本主义前史的原始积累。
  
   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社会启动封建化,直到9世纪初查理大帝时代完成。6世纪初编纂、后来有所补充的《萨利克法典》,作为萨利克法兰克人的古代习惯法汇编,反映了早期封建化成果。所谓封建化,主要指非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转化为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过程,也指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封建制(封建主义)的萌芽、生长与形成,以及随之而来封建社会两大对立阶级(封建主和农奴)形成的过程。
   法兰克封建化是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形成的先导,或说西欧封建制是法兰克封建化的结果。实际上,这一过程主要表现为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交互影响,共同促进西欧封建制形成的过程。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兰克新贵族和部分罗马贵族共同衍生出封建主阶级;另一方面,随着罗马奴隶制消亡和法兰克自由民沦为依附农,再加上少量的隶农,一并形成了农奴阶级。早在征服高卢之初,虽然法兰克人尚处于原始社会,但他们已经按照马尔克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大片的公土(马尔克是封建化过程中的日耳曼因素,作为公私并存的社会组织,是一种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这一时期,马尔克拥有土地所有权,公社土地不得买卖或转让,但是耕地已定期分配,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收获均归社员个人,且房屋及其附属物亦属私有。正是在马尔克阶段上,法兰克国王和亲兵(日耳曼因素)占有原属罗马皇室的大量地产(罗马因素),国王还把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日耳曼因素),以奖赏方式赐给自己的廷臣、将军,还有主教和修道院长,这样就造成了许多大土地所有者。再加上被保留下来的部分高卢—罗马大地主(罗马因素),便形成了法兰克社会的封建主阶级。而原来“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在罗马帝国,奴隶制也日益转化为这种形式”,也日益发展起来,①主要表现为大土地所有者使用隶农、半自由人和少量奴隶进行耕作,这些劳动者的地位与农奴接近,并与农奴一起,构成了法兰克的农奴阶级。
   开国之君克洛维死后不久,法兰克王国陷于分裂状态,各地的大贵族势力蜂起,军政大权从此转入宫相手中。除了内忧,法兰克人还面临着外患,阿拉伯人从西班牙北上入侵的威胁,也造成了现实压力。在争夺最高权力的斗争中,赫里斯塔尔·丕平于687年成为全国唯一的宫相,是第一个自称为法兰克公爵和王子的人。丕平之子查理·马特當政后,依靠奥斯特拉西亚地方势力的支持,不但平定了苏瓦松叛乱,还迫使莱茵河彼岸的部落重新就范,这就为他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加强法兰克的军事力量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马特改变了墨洛温朝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办法,实行采邑分封制,目的是使采邑领受者同王室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其具体做法是:一,动用一部分叛乱贵族被没收的土地和教会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在前线作战的将领们、统治边远省份和镇压叛乱部落的官吏们,供其终身享有,不得世袭,条件是他们要提供骑兵兵役服务,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与军事将领的直接联系;二,对那些因反叛而被没收土地的大贵族,在他们表示效忠后,恢复其官职和爵位,并将其全部或部分地产以采邑形式,重新授予他们,同样以服骑兵兵役为条件;三,理论上收回王室赠予主教区和修道院的土地,实践上则让那些土地的租种者把租税直接交给土地的新主人,不再给聚敛地产的教会机构;四,任命一批恭顺的俗人担任主教和修道院长,他们须把大块土地租给俗人耕种,以加强教会与俗权的联系。
   采邑分封制建立起了以土地为采邑纽带、以服兵役为军事义务的主从关系,加强了领主阶级内部的实质性联系。“采邑”,本义为奖赏、恩典,指国王、封建主或教会的赐地、封地,马克·布洛赫称之为“薪俸佃领地”。②这种由马特开始、其儿孙完成的土地关系的重大变革,推进了法兰克的封建化,为加洛林王朝建立奠定了经济与军事的基础。732年,在罗亚尔下游图尔之南的普瓦提尔战役中,马特取得反击阿拉伯人的胜利,是采邑制分封改革取得成功的最佳证明。起初,采邑分封既有条件(服骑兵军役)限制,也有时间(使用终身)限定。9世纪以后,受到时间和条件双重限制的采邑制,已演变为仅有条件限制的世袭领地制。这是造成中世纪早期西欧王权软弱、政治上陷于分裂的物质基础。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应当从政治与法律制度上来理解封建制,或从某个单独方面对它进行解读,即将其归结为土地(采邑)分封制和封君封臣制。如此一来,他们要么突出封建制“与中央集权国家观念相冲突的那些方面”,要么强调其军事意义,认为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军事等级社会。这种认识与中国学者对封建制、封建社会的理解大相径庭。事实上,作为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西欧的中世纪封建社会,不仅围绕着以采邑或庄园为表征的土地所有制组织起来,而且其内涵极为丰富,涉及采邑分封制和封君封臣制、庄园制和农奴制、骑士制,以及封建等级制等诸多内容。
   客观地说,采邑分封制和封君封臣制是构成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或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基础和核心,它们好像是封建制这块硬币的正反两面,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又有所区别、各有侧重。以土地为纽带的采邑分封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体现,而派生于采邑制的封君封臣制,决定了封君(封主)与封臣(附庸)之间契约式主从关系。“封臣”一词,源于凯尔特语(vassal),拉丁化为vassus,意为男孩或仆人。墨洛温朝时,它用以指奴隶,8世纪初则指代一个依附于领主的人。依据封君封臣制原则,封主有责任保护附庸,附庸有义务效忠封主,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密切了封建主阶级内部的联系。一般来说,封君与封臣之间主从关系的缔结,为彰显其严肃性与神圣性,①须经过一种程式化的臣服礼,如封臣合掌置于封君双手中,或加上下跪的姿势,还须把手放在《圣经》或圣像上起誓,以表示对封君的臣服和效忠。这样,君臣主从关系就正式确立了。就封臣而言,他必须奉命为封君提供40天军役服;遇有紧急情况,他还要提供金钱方面的帮助。此外,封臣绝不可做任何危害封君之事,如不能伤害封君的名誉、身体、堡垒、财产等。从封君来说,维护封臣的利益,如保护封臣的生命、肢体、财产等,就是他的最主要义务。
   另一方面,庄园制和农奴制也是中世纪西欧封建制的重要内容,它们规范了领主和农奴之间的共生关系。加冕之前,查理大帝曾颁布了管理王室土地的《庄园敕令》(70条),用拉丁文书写而成,是关于这一时期法兰克庄园制度的重要研究资料。9—13世纪,作为西欧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庄园制臻于鼎盛。国王和教俗封建主均拥有许多庄园,它们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包括一个或几个村庄,有的只是一个村庄的一部分。从结构上来看,庄园土地通常包括领主的自营地和农奴的份地两部分,前者完全为领主及其家庭、侍从等提供消费资料,后者则主要为养家糊口的农奴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料。庄园本身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内部以农业生产为主,兼顾林、牧、副、渔等各业,以及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甚至武器制造等手工业生产。
   在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土地被看做主要的社會财富,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物化形式,可以包括劳役(力役)租、实物租和货币租等不同形态。从领主对农奴剩余劳动剥削的角度看,初期以劳役租为主,兼及实物租,后来货币租逐渐取代劳役租和实物租占主要地位。其中,劳役租的实现方式,就是农奴必须为领主耕种自营地,每周要劳动3~4天,农忙时要增加劳动时间,而收获物悉数归领主所有。此外,他们还须负担人头税、婚姻税、继承税、森林牧场税等多种捐税,向领主贡献家禽、鸡蛋、麦酒、水果等农副产品,交纳森林、牧场、水源、磨坊、面包房等使用费,承担砍柴、筑路、修宅、运输等杂役,以及向教会缴纳什一税。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就是他们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不得随意离开庄园,要受“超经济强制”。通过庄园法庭,领主可以审理有关农奴的案件,审判违反庄园规矩的农奴。法庭由领主或领主的管家主持,往往领主既是原告,又是判官,所以通过庄园法庭,领主得以延伸其封建特权。而在中国古史上,这种“私设公堂”的情形纯属违法行为。中世纪时期,西欧的农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他们与封建主的矛盾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不过,从另一方面看,农奴被固着在土地上,客观上也处于一种“被保护”状态。这样一来,西欧的农奴阶级不仅缺乏流动性,也很少揭竿而起,即使发生暴动反抗,规模也相当有限。1381年,英国发生了瓦特·泰勒领导的农民大起义,但那种景象实为罕见,这与中国史上频发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形成了强烈反差。
  
   封建社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西欧封建制时代,农奴和其他形式的依附民被束缚于封建领地上,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这不仅决定了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自发地摆脱封建制的束缚,除非借助外力的作用,他们才能获得人身自由。中世纪后期,西欧进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萌芽开始侵蚀封建社会机体,封建制呈现衰落趋势。就西欧封建制解体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一种理论假设,他认为在资本积累以前有一种“原始”积累,就是资本的历史起源,或资本主义前史。按照他的解释,资本主义萌芽在封建机体内的孕育,既是瓦解封建制的因素,也是创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因素。因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①
   西欧是世界上资本主义萌芽最早产生的地区。在这里,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不但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瓦解了传统的封建自然经济。这是新旧生产关系的交替过程,也即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对于原始积累的实质,马克思揭示说:“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②15世纪最后30多年和16世纪最初几十年,英国发生的圈地运动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变革的序幕”。③在暴力手段的驱使下,农奴不得不放弃世代耕作的庄园土地(生产资料),离开自己的家园,四处流浪。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家托马斯·莫尔针对“羊吃人”的圈地现象,披露了原始积累的残酷性,如他在《乌托邦》一文中所讥讽的那样:一向驯服、容易喂饱的羊,“据说现在变得很贪婪、很凶蛮,以至于吃人,并把你们的田地、家园和城市蹂躏成废墟”。④在暴力手段的驱使下,当失地农民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过活时,他们就从封建依附者转变为人身自由的雇佣工人,而圈地者,也由封建领主变成了剥削工人的资本家。
   西欧的原始积累发生于社会转型时期,主要就表现为农民的失地过程,即他们与其世代耕种的土地相分离的过程,尤以都铎时代发生、一直延续到17世纪革命后的英国圈地运动为典型。同时,对外的地理大发现和殖民扩张也是原始积累的重要表现形式。15世纪中后期,先是伊比利亚半岛的葡萄牙和西班牙,继而是荷兰、法国与英国,通过赤裸裸的暴力方式,如战争、劫掠、奴役、杀戮和征服等,大肆掠夺亚非拉地区,为本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本。除了圈地运动和殖民掠夺外,西方国家还借助于国债制度、现代课税制度、保护关税制度、价格革命、商业战争、奴隶贸易等国家权力的方式,促进封建经济瓦解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总之,原始积累就是运用直接暴力,创造了资本主义生产的两个前提条件,即最早的雇佣工人和最早的资本(家)。
   人类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遵循着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规律,是一种自然的、历史的变迁过程。现代资本主义取代中世纪的封建主义,以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封建关系的解体为先决条件,显然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性。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在原始积累的历史中,对正在形成的资本家阶级起过推动作用的一切变革,都是历史上划时代的事情。”⑤固然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但是资本的原始积累,绝不是一首田园诗,而是由痛苦相伴随的历史过程。不论是圈地运动还是殖民掠夺,不论是国债制度还是奴隶贸易,或者价格革命、商业战争和奴隶贸易,等等,对于广大西欧劳动者,以及对于亚非拉地区各民族而言,每一种方式都是一种无情的奴役和剥夺,并已经用血与火的文字载入了人类编年史。如果从社会道德层面来审视,我们非常赞同马克思对原始积累所作的冷静评判,这就是:“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⑥
  【作者简介】姜守明,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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