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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在发展初期,由于民事实体法依据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影响制度运行的效果。构建逻辑自洽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最高追求,但面临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难以明确的困难,直接将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的具体形态作为法律保护对象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方式,对侵害行为克以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可行方案和务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