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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一段时间,暴力恐怖事件时有发生,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不管在中国还是在英美国家,关于恶性犯罪,特别是累犯的立法尤其严格。特别是在美国,其特殊的“三振出局”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众说纷纭。本文浅析了三振出局法的特点,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制度为例,对比了中美两国在累犯制度上的异同,对于三振出局法存在的争议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三振出局 刑事政策 累犯 量刑
作者简介:岑柯靖,国际关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22-02
一、美国“三振出局”制度概述
(一)立法背景及概述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虽然在提倡矫正刑的适用,但是美国的犯罪现象却屡禁不止,暴力犯罪与毒品犯罪等仍不断发生,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也接连发生。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严厉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更加严格的累犯制度是多么的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制定了独树一帜的关于累犯制度的“三振出局法”。
美国关于“三振出局法”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4年的《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它现在成为了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24条。根据《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的规定,如果已经犯罪三次或三次以上,且其中两次是严重毒品犯罪或暴力犯罪,当再次实施携带武器的重罪时,则加重处罚。至少判处15年监禁,最高为终身监禁及死刑。自1994年以来,美国联邦出台了《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而且有27个州先后都通过了有关累犯“三振出局”的刑罚立法制度。虽然都是根据棒球运动中的三振出局规则制定的,但是各个州具体的立法还是有不少差异。其中,有些州要求三次犯罪中至少有一次暴力犯罪;加州规定前两次必须是严重或暴力犯罪,第三次只要是重罪便成立;标准最低的是德克萨斯州,只要三次犯罪都是重罪即可,不必是暴力或严重犯罪。
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典,重罪是指:法定刑下限至少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关于暴力犯罪,各州的具体规定则不尽相同,以现状而言,一致的部分包括了:杀人,侵入住宅且使用致命武器或危险武器的强盗,强制性交、和其他性犯罪;同样地,对于严重犯罪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以现状而言,一致的部分除了包括上述的暴力犯罪外,还包括:出于进一步犯罪目的(通常、但不限于窃盗)而侵入住宅,出于强盗或杀人目的而攻击造成伤害(含未遂)。所以,综合来看,重罪包含、但不限于暴力犯罪和严重犯罪。
(二)加利福尼亚州的“三振出局”制度
由于没有一个关于“三振出局”制度统一的描述与规定,我们在这里主要以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为例子进行探讨。
加州最早关于累犯和惯犯的规定,出现在1927年的加州刑法中,其中规定:连续犯罪三次以上,服刑未满十二年的,不得假释;连续犯罪四次以上,应当处以终生监禁,且不得假释。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修正案出台,确定了三振出局法的地位。其具体规定为:一人所犯的三个罪中,前两个所起诉之罪必须有一个是严重犯罪或暴力犯罪,而第三个罪,也就是“三振”之罪(或被称为“启动之罪”)可以是轻罪,也可以是重罪。至于具体应以轻罪还是重罪起诉,则依靠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對于三振出局法来说,其刑期是不确定的,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但最低则是不低于25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量刑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刑期为“启动之罪”一罪应有刑期的3倍;第二,判处25年以上的监禁;第三,有法官根据“启动之罪”的刑期进行自由裁量来进行增加。适用三振出局法的罪犯,在监禁服刑期限届满25年之前,不得进行假释。而如果是第二次犯罪,那么所应获的刑罚应当是第一次犯罪的两倍。
加州的立法只是美国关于累犯实行“三振出局”的一个缩影。长时间以来,这项政策对于美国犯罪率的降低还是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三)“三振出局法”与犯罪率
如前所述,加州的三振出局法尤为严厉,行为人只要有过一次严重犯罪,之后再次犯罪,无论是重罪抑或轻罪,都须加重处罚。三振出局法是美国严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此原则,数以千计的罪犯被提高刑罚。美国司法系统意在通过对累犯的严厉打击以抑制重复犯罪,降低犯罪率。
三振出局制度规定的再犯和三犯后面临的高刑期,进一步对于社会上的意图犯罪的人进行了威慑;同时,行为恶劣的惯犯或累犯也因为长时间被关押在监狱中而使社会中的犯罪人数得到了削减,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客观上讲,虽然看似这种政策十分直接粗暴,但三振出局法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有效的。这也是社会中很多人支持这一政策的主要原因。
二、“三振出局”制度与我国关于累犯制度的比较
在我国,累犯分为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罪的)和特殊累犯,和“三振出局法”较为相似的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都是前次犯罪与后次犯罪之间没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换句话讲也就是两次犯罪之间时隔多久都是满足累犯标准的。但美国三振出局法和我国累犯制度之间的区别还是十分大的。
首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适用的刑法典(港澳台地区除外),对于累犯的规定也是统一的,而美国因为各个州有自己的立法,联邦也有立法,因此,在制度适用的范围上,二者是不相同的。
其次,我国在我国特殊累犯涉及到的罪名仅仅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毒品犯罪,而美国三振出局法大多针对的是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而且由于各个州具体的规定不同,针对“启动之罪”,美国国内的规定就不一样。例如,加州对于前两次犯罪有规定,必须是严重犯罪或暴力犯罪,但第三次则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会被判处重刑;而德州规定的是“启动之最”必须是暴力犯罪或重罪。这就与我国的制度有明显差异。
再次,我国刑法中关于量刑的表述都是“应当从重处罚”,即指在法定刑的界限内进行重罚;而美国三振出局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且加之各州立法不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对于“启动之罪”的定罪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等原因,最后罪犯获得的刑期不论怎样都不会低于25年。总体上看,要重于我国的处罚。 最后,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累犯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但是在美国,加州规定的是当监禁服刑期间届满25年后可以进行假释,联邦三振出局法规定的是有条件的假释:70岁以上、服刑期不得低于30年,并且在经过监狱局局长证明其不再对他人具有侵害性后方可进行假释。
三、“三振出局法”的局限性
目前,国际上普遍都会规定对累犯加重处罚,原因大致有三:第一,就正当性而言,行为人明知有过犯罪经历仍然执意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较大,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念,自然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第二,就社会功利而言,行为人反复实施犯罪之后,一方面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仍然大于普通人,为了阻止、抑制其犯罪的可能性,加重处罚是一个自然的选择;第三,就司法成本而言,多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往往积累了较多的犯罪经验,较普通人而言具备更加专业的反侦察、抗拒审判的能力,因此当期再次犯罪时,随之带来的相应司法成本就更高。为了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三振出局法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一)合宪性
在美国反对该制度的人却不少,主要是因为对该制度是否具有合宪性有相当大的争议。
依据前文所述,根据加州的三振出局法,已经有过两次重罪记录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某严重犯罪,将被判处25年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这一处罚较之前的规定更为严厉。我们以行为人实施破门入户罪为例,如果之前并无犯罪记录,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如果之前有过严重重罪或暴力犯罪记录,按照原有法律将被判处4至5年监禁,但按照三振出局法将被判处10年的监禁;如果之前有过两次重罪犯罪记录,按原来法律,第三次若为轻罪会被判处2年监禁,第三次若为重罪会被判处7年监禁,但基于三振出局法,这两种情况都会被判处25年监禁刑直至终生监禁。由此可见,三振出局制度带来的量刑上的极差相当大,甚至某些情况下超出了我们一再强调的比例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保释金不得过重,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许多反对该制度的人认为“三振出局法”违反了修正案八中“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这一点。因为按照通常的情况,若第三次只是犯了轻罪,哪怕之前是两次重罪也不会获得那么重的处罚,但按照三振出局制度的规定,第三次就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惩罚,这显然是超出了一般人的接受范围的。
2003年的Lockyer v.Andrade一案就面临了“三振出局法”的艰难抉择。在该案中,Lockyer .Andrade在超市盗窃时被抓获。其之前犯有数次重罪,但最后一次犯罪及盗窃被抓时的犯罪标的仅为68美元,最终最高法院陪审团以5:4的艰难抉择维持了三振出局法,被告,Lockyer v.Andrade被判处终生监禁。除了认为刑罚太重,超出了普遍的接受范围,还有人认为三振出局法违反了宪法中的“双重危险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经济性
根据三振出局法的规定,罪犯会受到相当长度的监禁刑罚,那么监狱以及一系列的司法执行设施就需要跟上。长期的监禁,罪犯的伙食、医疗等费用会加重监狱的负担,国家會花费更大的资金投入到监狱的维持中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犯罪率,但从财政上看,成本是相当巨大的。
同时,美国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到辩诉交易,行为人可以通过律师与检方达成一定的交易,为自己争取到较短的刑期。但是三振出局法使辩诉交易的成功率降低,行为人知道自己几乎不可能取得什么减刑,于是更加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更倾向于走完整个审判过程。这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四、总结
三振出局法实施多年来,对于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有很多人,特别是学者对于三振出局法过度严格甚至称得上苛刻的规定表示质疑,甚至有人认为该刑事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法律不得规定残酷不人道刑罚之规定。但是,更多的是对三振出局法的支持,尤其是普通民众,他们认为三振出局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功不可没,因为能过上安稳平静的生活是普通百姓最直接的愿望。
刑法的功能,的确是惩罚、报应,但是其威慑的效果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却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在实用主义理论的观点下,威慑、矫正和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是刑法应具有的功能,但实际上,罪行相称并不是绝对的。另外,在现代社会,刑事政策背后的东西越来越复杂,关乎到民众的心理和社会秩序,同时也关乎到国家的财政和司法权威。因此,对于三振出局法来说,我们应该客观冷静的对待。无法否定的是,无论此项制度优劣与否,对于我国的刑事制度都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
关键词 三振出局 刑事政策 累犯 量刑
作者简介:岑柯靖,国际关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22-02
一、美国“三振出局”制度概述
(一)立法背景及概述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虽然在提倡矫正刑的适用,但是美国的犯罪现象却屡禁不止,暴力犯罪与毒品犯罪等仍不断发生,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也接连发生。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严厉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更加严格的累犯制度是多么的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制定了独树一帜的关于累犯制度的“三振出局法”。
美国关于“三振出局法”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4年的《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它现在成为了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24条。根据《携带武器的职业犯罪法案》的规定,如果已经犯罪三次或三次以上,且其中两次是严重毒品犯罪或暴力犯罪,当再次实施携带武器的重罪时,则加重处罚。至少判处15年监禁,最高为终身监禁及死刑。自1994年以来,美国联邦出台了《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而且有27个州先后都通过了有关累犯“三振出局”的刑罚立法制度。虽然都是根据棒球运动中的三振出局规则制定的,但是各个州具体的立法还是有不少差异。其中,有些州要求三次犯罪中至少有一次暴力犯罪;加州规定前两次必须是严重或暴力犯罪,第三次只要是重罪便成立;标准最低的是德克萨斯州,只要三次犯罪都是重罪即可,不必是暴力或严重犯罪。
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典,重罪是指:法定刑下限至少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关于暴力犯罪,各州的具体规定则不尽相同,以现状而言,一致的部分包括了:杀人,侵入住宅且使用致命武器或危险武器的强盗,强制性交、和其他性犯罪;同样地,对于严重犯罪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以现状而言,一致的部分除了包括上述的暴力犯罪外,还包括:出于进一步犯罪目的(通常、但不限于窃盗)而侵入住宅,出于强盗或杀人目的而攻击造成伤害(含未遂)。所以,综合来看,重罪包含、但不限于暴力犯罪和严重犯罪。
(二)加利福尼亚州的“三振出局”制度
由于没有一个关于“三振出局”制度统一的描述与规定,我们在这里主要以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为例子进行探讨。
加州最早关于累犯和惯犯的规定,出现在1927年的加州刑法中,其中规定:连续犯罪三次以上,服刑未满十二年的,不得假释;连续犯罪四次以上,应当处以终生监禁,且不得假释。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修正案出台,确定了三振出局法的地位。其具体规定为:一人所犯的三个罪中,前两个所起诉之罪必须有一个是严重犯罪或暴力犯罪,而第三个罪,也就是“三振”之罪(或被称为“启动之罪”)可以是轻罪,也可以是重罪。至于具体应以轻罪还是重罪起诉,则依靠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對于三振出局法来说,其刑期是不确定的,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但最低则是不低于25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量刑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刑期为“启动之罪”一罪应有刑期的3倍;第二,判处25年以上的监禁;第三,有法官根据“启动之罪”的刑期进行自由裁量来进行增加。适用三振出局法的罪犯,在监禁服刑期限届满25年之前,不得进行假释。而如果是第二次犯罪,那么所应获的刑罚应当是第一次犯罪的两倍。
加州的立法只是美国关于累犯实行“三振出局”的一个缩影。长时间以来,这项政策对于美国犯罪率的降低还是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三)“三振出局法”与犯罪率
如前所述,加州的三振出局法尤为严厉,行为人只要有过一次严重犯罪,之后再次犯罪,无论是重罪抑或轻罪,都须加重处罚。三振出局法是美国严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此原则,数以千计的罪犯被提高刑罚。美国司法系统意在通过对累犯的严厉打击以抑制重复犯罪,降低犯罪率。
三振出局制度规定的再犯和三犯后面临的高刑期,进一步对于社会上的意图犯罪的人进行了威慑;同时,行为恶劣的惯犯或累犯也因为长时间被关押在监狱中而使社会中的犯罪人数得到了削减,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客观上讲,虽然看似这种政策十分直接粗暴,但三振出局法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有效的。这也是社会中很多人支持这一政策的主要原因。
二、“三振出局”制度与我国关于累犯制度的比较
在我国,累犯分为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罪的)和特殊累犯,和“三振出局法”较为相似的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都是前次犯罪与后次犯罪之间没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换句话讲也就是两次犯罪之间时隔多久都是满足累犯标准的。但美国三振出局法和我国累犯制度之间的区别还是十分大的。
首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适用的刑法典(港澳台地区除外),对于累犯的规定也是统一的,而美国因为各个州有自己的立法,联邦也有立法,因此,在制度适用的范围上,二者是不相同的。
其次,我国在我国特殊累犯涉及到的罪名仅仅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毒品犯罪,而美国三振出局法大多针对的是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而且由于各个州具体的规定不同,针对“启动之罪”,美国国内的规定就不一样。例如,加州对于前两次犯罪有规定,必须是严重犯罪或暴力犯罪,但第三次则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会被判处重刑;而德州规定的是“启动之最”必须是暴力犯罪或重罪。这就与我国的制度有明显差异。
再次,我国刑法中关于量刑的表述都是“应当从重处罚”,即指在法定刑的界限内进行重罚;而美国三振出局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且加之各州立法不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对于“启动之罪”的定罪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等原因,最后罪犯获得的刑期不论怎样都不会低于25年。总体上看,要重于我国的处罚。 最后,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累犯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但是在美国,加州规定的是当监禁服刑期间届满25年后可以进行假释,联邦三振出局法规定的是有条件的假释:70岁以上、服刑期不得低于30年,并且在经过监狱局局长证明其不再对他人具有侵害性后方可进行假释。
三、“三振出局法”的局限性
目前,国际上普遍都会规定对累犯加重处罚,原因大致有三:第一,就正当性而言,行为人明知有过犯罪经历仍然执意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较大,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念,自然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第二,就社会功利而言,行为人反复实施犯罪之后,一方面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仍然大于普通人,为了阻止、抑制其犯罪的可能性,加重处罚是一个自然的选择;第三,就司法成本而言,多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往往积累了较多的犯罪经验,较普通人而言具备更加专业的反侦察、抗拒审判的能力,因此当期再次犯罪时,随之带来的相应司法成本就更高。为了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三振出局法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一)合宪性
在美国反对该制度的人却不少,主要是因为对该制度是否具有合宪性有相当大的争议。
依据前文所述,根据加州的三振出局法,已经有过两次重罪记录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某严重犯罪,将被判处25年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这一处罚较之前的规定更为严厉。我们以行为人实施破门入户罪为例,如果之前并无犯罪记录,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如果之前有过严重重罪或暴力犯罪记录,按照原有法律将被判处4至5年监禁,但按照三振出局法将被判处10年的监禁;如果之前有过两次重罪犯罪记录,按原来法律,第三次若为轻罪会被判处2年监禁,第三次若为重罪会被判处7年监禁,但基于三振出局法,这两种情况都会被判处25年监禁刑直至终生监禁。由此可见,三振出局制度带来的量刑上的极差相当大,甚至某些情况下超出了我们一再强调的比例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保释金不得过重,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许多反对该制度的人认为“三振出局法”违反了修正案八中“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这一点。因为按照通常的情况,若第三次只是犯了轻罪,哪怕之前是两次重罪也不会获得那么重的处罚,但按照三振出局制度的规定,第三次就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惩罚,这显然是超出了一般人的接受范围的。
2003年的Lockyer v.Andrade一案就面临了“三振出局法”的艰难抉择。在该案中,Lockyer .Andrade在超市盗窃时被抓获。其之前犯有数次重罪,但最后一次犯罪及盗窃被抓时的犯罪标的仅为68美元,最终最高法院陪审团以5:4的艰难抉择维持了三振出局法,被告,Lockyer v.Andrade被判处终生监禁。除了认为刑罚太重,超出了普遍的接受范围,还有人认为三振出局法违反了宪法中的“双重危险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经济性
根据三振出局法的规定,罪犯会受到相当长度的监禁刑罚,那么监狱以及一系列的司法执行设施就需要跟上。长期的监禁,罪犯的伙食、医疗等费用会加重监狱的负担,国家會花费更大的资金投入到监狱的维持中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犯罪率,但从财政上看,成本是相当巨大的。
同时,美国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到辩诉交易,行为人可以通过律师与检方达成一定的交易,为自己争取到较短的刑期。但是三振出局法使辩诉交易的成功率降低,行为人知道自己几乎不可能取得什么减刑,于是更加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更倾向于走完整个审判过程。这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四、总结
三振出局法实施多年来,对于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有很多人,特别是学者对于三振出局法过度严格甚至称得上苛刻的规定表示质疑,甚至有人认为该刑事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法律不得规定残酷不人道刑罚之规定。但是,更多的是对三振出局法的支持,尤其是普通民众,他们认为三振出局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功不可没,因为能过上安稳平静的生活是普通百姓最直接的愿望。
刑法的功能,的确是惩罚、报应,但是其威慑的效果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却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在实用主义理论的观点下,威慑、矫正和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是刑法应具有的功能,但实际上,罪行相称并不是绝对的。另外,在现代社会,刑事政策背后的东西越来越复杂,关乎到民众的心理和社会秩序,同时也关乎到国家的财政和司法权威。因此,对于三振出局法来说,我们应该客观冷静的对待。无法否定的是,无论此项制度优劣与否,对于我国的刑事制度都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