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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其中相同的2件)。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政府及省法制办、省卫生厅等部门进行了协商和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领衔代表和部分其他代表的意见。2006年11月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的议案(第11号)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较以往有明显进步,但职业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表现为有害场所和从业人员数量多、新发职业病数量偏高、职业病危害领域比较集中等。特别是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农民工向我省转移,外来务工人员日益成为职业病的高危人群。
省人大常委会曾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列入2005年度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赴台州、温州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职能国家正在调整之中,给我省的地方立法带来了困难。一旦职能明确,我省即可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实施办法。
二、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3号)、陈保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50号)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06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报告。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三、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第14号)
精神卫生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不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构建“平安浙江”、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精神疾病就医程序不规范、精神疾病患者的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相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防治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尊重和保障精神病人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有必要进行精神卫生地方性立法。
目前,国家的精神卫生立法已经启动,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其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我省宁波、杭州已进行了相关立法,为我省地方立法积累了一定经验。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精神卫生的立法准备工作,并根据国家立法情况,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四、贾若忠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议案(第56号)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代表了人民保障了其卫生安全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卫生监督体系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国家和我省都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及体系建设,卫生部于2005年初颁布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我省从2000年开始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组建各级卫生监督所。同时,对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从实际出发,积极制定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政策。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卫生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明确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同时,卫生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国家在体制、机构、职能等方面还不十分明确。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出台政府规章。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卫生监督立法调研工作,待政府规章出台施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将《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其中相同的2件)。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政府及省法制办、省卫生厅等部门进行了协商和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领衔代表和部分其他代表的意见。2006年11月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的议案(第11号)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较以往有明显进步,但职业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表现为有害场所和从业人员数量多、新发职业病数量偏高、职业病危害领域比较集中等。特别是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农民工向我省转移,外来务工人员日益成为职业病的高危人群。
省人大常委会曾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列入2005年度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赴台州、温州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职能国家正在调整之中,给我省的地方立法带来了困难。一旦职能明确,我省即可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实施办法。
二、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3号)、陈保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50号)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06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报告。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三、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第14号)
精神卫生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不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构建“平安浙江”、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精神疾病就医程序不规范、精神疾病患者的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相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防治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尊重和保障精神病人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有必要进行精神卫生地方性立法。
目前,国家的精神卫生立法已经启动,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其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我省宁波、杭州已进行了相关立法,为我省地方立法积累了一定经验。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精神卫生的立法准备工作,并根据国家立法情况,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四、贾若忠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议案(第56号)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代表了人民保障了其卫生安全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卫生监督体系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国家和我省都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及体系建设,卫生部于2005年初颁布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我省从2000年开始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组建各级卫生监督所。同时,对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从实际出发,积极制定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政策。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卫生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明确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同时,卫生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国家在体制、机构、职能等方面还不十分明确。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出台政府规章。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卫生监督立法调研工作,待政府规章出台施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将《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