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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履行社会责任产生的收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边际效用规律影响下,企业在市场博弈中往往不愿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因而政府监管成为必要,但监管程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政府监管可以定位在两个层次上:对于必须的低层次的社会责任可以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对于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则要运用选择性规范加以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