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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形态一词,既不是来自于传统的民法,也不是现代各国侵权法的普适性用语,其最早是由我国的杨立新教授在2004年创制出来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各类型侵权行为的不同要求,将侵权责任在参与侵权法律关系的各个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1].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