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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社会资源分布不均衡,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导致民间纠纷产生频繁,之前的单一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化解矛盾的需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当前解决纠纷“爆炸”,走出纠纷解决困境的基本出路。
关键词:民间纠纷;多元化机制;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一、民间纠纷概述
(一)民间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民间纠纷的基本特征一是争执仅发生在公民私人之间,不包括公民与代表国家的机关、团体和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二是发生争执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密切的关系,纠纷的发生基于他们以前的关系,纠纷的解决还会影响到他们以后的生活。
(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针对纠纷的类型和特点,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社会制度,解纷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神判。
公力救济是现代文明社会中保护权利的主要手段,指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私人力量的合意或强制交易,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益。
神判是指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有过错是通过神明的旨意来判断。例如,判定某人是否有罪,即凡经火不伤、入水不溺,或服毒而无害者,则判为无罪。
二、公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简述
公力救济中存在两大体系、四类机制。两大体系是司法体系与调解体系;四类机制是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和各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调解機制。
(二)公力救济的缺陷
在很多时候,公力救济在维系民间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防止了破坏民间社会秩序的部分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公力救济的严谨性和程序性导致了此种解纷方式成本高、效率低,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公力救济的使用。并且笔者认为公力救济最本质上的缺陷在于没有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例如,一个民间纠纷发生后诉诸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裁判,判令甲向乙赔偿损失X元,乙自愿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这个案件就可以结案了。但是在我国的人情社会中,甲乙之间依然会存在无法释怀的心结,甲乙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由之前的金钱矛盾演化成了人情矛盾。这个人情矛盾就不是公力救济能够解决的。
三、私力救济
(一)概述
在面对民间纠纷时,维护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很多情况下社会秩序是国家制定法与其他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甚至在个别地方还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广泛使用,与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和生活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二)私力救济盛行的原因
“无讼”思想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的法律思想之一,对传统社会的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是社会各阶层普遍的观念是轻视诉讼甚至是以诉讼为耻,社会舆论认为“诉讼为害”。第二是国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作为传统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儒家思想主张由伦理道德来调整人际关系。
(三)单一私力救济的缺陷
单一的私力救济方式往往会失去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并且对行为的评价的限度难以界定,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
所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指的是“是一个协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使其能各尽其能,互利共生以满足社会各种不同需求的综合性调整系统。”目前,中国语境下的多元化纠纷机制是指围绕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程序的独有优势,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灵活高效解决纠纷,以节省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的灵活性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2004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
第二,人们在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上采取的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哪种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能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哪种方式被选择的可能性就更高。所以建构合理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合理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现在,在实务界和学术界有人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只要不停的设立纠纷解决机制,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替代已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很大的问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应该是多种解纷方式的平衡使用,发挥各自的优势。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人文、地理、经济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民间纠纷的差别很大,有明显的地区特色。
1.平衡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立救济与私立救济在类型繁多的民间纠纷面前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是二者也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将两种解纷方式有效地结合,并且做出平衡才能是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2.充分尊重民间习惯法
有人认为,维系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礼俗而非法律,是情义而非权利义务。民间法一般有两套话语体系,一套话语体系是由根据乡政府或村公所的要求和范本制定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使用的话语体系是现代社会的话语体系,反映着政府对村寨的要求以及村寨的公共利益; 另一套话语体系是民间自发的话语体系,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使用朴素的语言,不需解释就为当地群众所了解。只有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纠纷和冲突的办法,才能够维护社会秩序。除了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一些纠纷以外,其他纠纷解决的依据可以是国家法也可以是民间规范(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村规民约),以适用民间法为主,适用国家法为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是民间的习惯法不违背国家宪法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解决纠纷时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适用。
五、结语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利益冲突的重新协调,这是中国现代化的标志,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立的标志。有效解决冲突矛盾就有赖于建立多层次、多结构的机制,使民间法与国家法有效结合,促成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良性互动,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 佴渗:《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年。
[2]范愉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年。
[3] 高其才:《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9 年。
[4]张晓辉:《论人类学的纠纷研究路径》,《贵州社会科学》2012 年第 11 期。
[5]赵旭东:《论纠纷解决的合意性机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6]张晓红,郭星华:《纠纷:从原始部落到现代都市—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 下的纠纷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 年第 5 期。
作者简介:
唐蕊(1995-),女,白族,籍贯:云南,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
关键词:民间纠纷;多元化机制;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一、民间纠纷概述
(一)民间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民间纠纷的基本特征一是争执仅发生在公民私人之间,不包括公民与代表国家的机关、团体和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二是发生争执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密切的关系,纠纷的发生基于他们以前的关系,纠纷的解决还会影响到他们以后的生活。
(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针对纠纷的类型和特点,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社会制度,解纷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神判。
公力救济是现代文明社会中保护权利的主要手段,指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私人力量的合意或强制交易,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益。
神判是指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有过错是通过神明的旨意来判断。例如,判定某人是否有罪,即凡经火不伤、入水不溺,或服毒而无害者,则判为无罪。
二、公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简述
公力救济中存在两大体系、四类机制。两大体系是司法体系与调解体系;四类机制是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和各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调解機制。
(二)公力救济的缺陷
在很多时候,公力救济在维系民间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防止了破坏民间社会秩序的部分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公力救济的严谨性和程序性导致了此种解纷方式成本高、效率低,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公力救济的使用。并且笔者认为公力救济最本质上的缺陷在于没有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例如,一个民间纠纷发生后诉诸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裁判,判令甲向乙赔偿损失X元,乙自愿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这个案件就可以结案了。但是在我国的人情社会中,甲乙之间依然会存在无法释怀的心结,甲乙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由之前的金钱矛盾演化成了人情矛盾。这个人情矛盾就不是公力救济能够解决的。
三、私力救济
(一)概述
在面对民间纠纷时,维护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很多情况下社会秩序是国家制定法与其他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甚至在个别地方还存在“无需法律的秩序”。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广泛使用,与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和生活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二)私力救济盛行的原因
“无讼”思想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的法律思想之一,对传统社会的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是社会各阶层普遍的观念是轻视诉讼甚至是以诉讼为耻,社会舆论认为“诉讼为害”。第二是国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作为传统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儒家思想主张由伦理道德来调整人际关系。
(三)单一私力救济的缺陷
单一的私力救济方式往往会失去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并且对行为的评价的限度难以界定,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
所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指的是“是一个协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使其能各尽其能,互利共生以满足社会各种不同需求的综合性调整系统。”目前,中国语境下的多元化纠纷机制是指围绕以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程序的独有优势,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灵活高效解决纠纷,以节省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的灵活性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2004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
第二,人们在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上采取的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哪种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能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哪种方式被选择的可能性就更高。所以建构合理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合理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现在,在实务界和学术界有人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只要不停的设立纠纷解决机制,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替代已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很大的问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应该是多种解纷方式的平衡使用,发挥各自的优势。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人文、地理、经济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民间纠纷的差别很大,有明显的地区特色。
1.平衡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立救济与私立救济在类型繁多的民间纠纷面前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是二者也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将两种解纷方式有效地结合,并且做出平衡才能是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2.充分尊重民间习惯法
有人认为,维系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礼俗而非法律,是情义而非权利义务。民间法一般有两套话语体系,一套话语体系是由根据乡政府或村公所的要求和范本制定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使用的话语体系是现代社会的话语体系,反映着政府对村寨的要求以及村寨的公共利益; 另一套话语体系是民间自发的话语体系,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使用朴素的语言,不需解释就为当地群众所了解。只有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纠纷和冲突的办法,才能够维护社会秩序。除了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一些纠纷以外,其他纠纷解决的依据可以是国家法也可以是民间规范(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村规民约),以适用民间法为主,适用国家法为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是民间的习惯法不违背国家宪法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解决纠纷时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适用。
五、结语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利益冲突的重新协调,这是中国现代化的标志,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立的标志。有效解决冲突矛盾就有赖于建立多层次、多结构的机制,使民间法与国家法有效结合,促成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良性互动,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 佴渗:《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年。
[2]范愉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年。
[3] 高其才:《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9 年。
[4]张晓辉:《论人类学的纠纷研究路径》,《贵州社会科学》2012 年第 11 期。
[5]赵旭东:《论纠纷解决的合意性机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6]张晓红,郭星华:《纠纷:从原始部落到现代都市—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 下的纠纷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 年第 5 期。
作者简介:
唐蕊(1995-),女,白族,籍贯:云南,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