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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是一个客观存在着的犯罪现象,刑法上必须对此作出立法反映,以弥补立法漏洞。对单位累犯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对“单位中责任人重罪说”与“自然人重罪说”两种观点进行了批驳,并在基本肯定“单位重罪说”的基础上对该说提出了修正。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累犯的类型、成立条件以及处罚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