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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文解字》的版本流传过程中,古文“甲”的释义也分作两个体系:一是小徐本《说文解字系传》,认为“古文‘甲’:始一,见于十,岁成于木之象。”段玉裁、朱骏声、王筠等因袭了这一说法,唯《说文解字注》“始”后衍“于”字,而《说文通训定声》、《说文句读》除衍“于”字外,“成”前又脱“岁”字。一是大徐本《说文解字》,“始于十,见于千,成于木之象。”孙星衍、陈昌治等也持这一说法。出自同一文献底本、对同一文字的解释出现语义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其中必有流传而致讹误者,今天的研究者应考察其中的“致误之由”,还原《说文》真实、本来的面目。
尽管许慎对字义的解释基于对所收小篆、古、籀文字形体的分析,力图并基本保证了文字释义与字形之间统一性。但小篆和古、籀并非汉字的最初形态,由于字形象形程度的降低、文字所记录词的多义性和人们对文字构形理解的差异,过度追求“形义统一”而“望形生义”往往成为后人正确理解《说文》的羁绊,因而,先贤从字形与释义关系的角度探求许慎古文“甲”原初释义的途径并不成功。比如,许慎释“甲”提出“从木戴孚甲之象”和“一曰人头宜为甲”两种不同的论断,而徐锴根据许慎的解释认为:“甲,一也。甲乙为干,其数十,成于东方人,象木也。”这一说法使“始一,见于十,成于木”的语意勉强可通,但必须指出,将“从木戴孚甲”和“人头”两种不同来源的释义杂糅起来,显然忽略了许慎《说文》中“一曰”的体例,与文字原初造意的唯一性也不相合。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虽然采用了“始于一,见于十,岁成于木之象”的说法,却又在下说:“宋本作‘始于十,见于千。’或疑当作‘始于下,见于上。”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认为:“十干皆托名标识字,非本义。若《大一经》谓:甲头、乙颈、丙肩、丁心、戊胁、己腹、庚脐、辛股、壬胫、癸足,联十干字为一大人形,尤浅陋无理。”王筠则说:“未详其义,姑用大徐本(引者按,应为小徐本)。”可见,段、朱、王等并不真正信服徐锴之说。其他诸家另有对“始于一,见于十,成于木”的不同解释,但徐锴作为此说的开端,其解说的牵强,也从侧面说明了“始于一,见于十”的不成立及与许慎解释原意的不合。
比较两个体系,两种释义的共通之处在于都赞成“成于木之象”,都出现了“始”、“见”、“成” 三个标示事物发展阶段的动词,因而,从语义搭配的角度看,“始于”和“见于”后所附名词指称的事物与“木”应该是同一事物的三个发展阶段。陆宗达、王宁《训诂与训诂学》释“甲”字时,认为“十”字并非数字之“十”,而是借“十”之形的“甲”字。其证据如下:第一,殷商甲骨文“甲”字有作“十”者;第二,小篆“(戎)”、“(早)”等字隶定后所从“甲”字均作“十”字;第三,章太炎《文始》说:“古文甲实作十,象甲之形。恐与数字之十本非异字。十音如叶,甲音如押,本同声。”该文还以《三体石经》中《尚书》“祖甲”之“甲”和《君奭》“大甲”之“甲”的古文字形为例证,判定“甲”字从屮从囗,象草木初生时头戴孚甲之形,认为“甲”字的本义是植物萌生之初所披的孚甲,是有道理的。这一说法不但与许慎“从木戴孚甲之象”的释义一致,而且“甲”正是“木”的初生阶段。根据陆、王这一论断,对古文“甲”的第二种解释应该是:“始于十(甲),见于千,生于木之象。”而“千”字或处于“千”字相应位置的字应该具有草木破土初生(即表示草木出孚甲之后而形成于木之前的阶段)的意义。
《说文》释“千”:“十百也,从十从人。”则“千”即数字之“千”。考之甲骨文、金文,“千”也只有表示数字的含义。可见,“见于千”这一说法也是不能立足的:此处并非“千”字,而是其他字,否则便会陷入“不辞”的尴尬境地。《说文》释“屮”:“草木初生也。象丨出形,有枝茎也。”正是表示草木初生之义。但在上古韵部中“屮”字属月部,“千”字真部;《唐韵》系统中“屮”注“丑列切”,“千”字注“此先切”。无论《说文》成书之初,还是后世流传的过程中,读音都差别极大,同音假借的可能性是极小的{1}。
值得注意的是,许慎《说文》成书之时,小篆作为一种字体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更无论古、籀文字。当时通行文字是隶、楷和行押书,因而,《说文》所释之字为古、籀和小篆等古文字,但释义则均以今文字记录,这是不争的事实。至《说文》广为流传,通行文字已逐渐变为今文字中的楷书和行草书,字体的变化是考证《说文》流传讹误的基础。汉字由古文字变为今文字的过程中,适宜书写的笔画逐渐代替圆曲的线条,而文字的原始构形理据也多有丧失。“艸”字从二“屮”,在快速潦草的行草书中常被写成“”、“”、“”等不同的体势{2},其共同的特点是“屮”的圆转线条“凵”被书写成“”,由于书写过程中毛笔的提按变化和今文字中已不存在右下至左上趋向的笔画,“”笔形更像由“丿”画和因快速书写而在收笔处产生连带的“一”画共同构成的部件,从二“屮”的“艸”字视觉上也变为从二“千”,“屮”传抄讹误为“千”字的原因大致如此。“屮”字尽管与古“艸”字同形,在汉代乃至以前的古文献多作“艸”字使用{3},如《三体石经》之《春秋经》作“陨霜不杀屮”,《荀子》作“刺屮植榖”,《汉书》作“天造屮昧,立性命兮” 等。但在《说文》中,“屮”多有“草木初生之义”,如《说文》“屮”部:“屯,难也,象草木之初生,屯然而难。从屮贯一。一,地也。尾曲。《易》
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说文》“屮”部:“芬,草初生其香分布。从屮从分,分亦声。” 以上“屮”充当析字构件,因而“屯、芬” 有初生之义。再如:《说文》“出”部:“出,进也,象草木益滋上出达也。”{4}《说文》“生”部:“生,进也,象草木生出土上。”“出、生”从“屮”,有生长之义,系由“草木初生”之义引申,至于“出生、生出”二字连用时,仍有初生之义。又有以“初生”之义出现于对正篆的释义之场合者,如《说文》“之”部:“之,出也,象草过
屮,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始于十(甲),见于屮,成于木之象”描述了草木初始头戴孚甲,而后破土初生,最后生长成才的过程,文意通顺,且与许慎所说“从木戴孚甲之象”相合。段玉裁“或疑当作‘始于下,见于上’”尽管附会了植物地下萌生、破土发芽的事实,但段氏“不悟致误之
由”,因而与许慎原意是不合的。
“屮”字讹误为“千”字还可以在行草书书写和古文字向今文字演变的轨迹中找到旁证:“出、生”行草书作“、 ”,所从“屮”作“”,与“千”体势相近;而“生”隶变后所从“屮”作“”,似“千”字。“朱、牛、告”等字行草书作“”、“”、“”,其在小篆系统中形近“屮”的构件,写作“”,体势与“千”相近;“朱、牛、告”等字中形近“屮”的构件,隶变后都作“”,似“千”字。
“屮”讹误为“千”除二字在行草书书写中体势相近的原因外,大概还在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屮”在今文字中已极少使用,且多作“艸”之异体解,原有的“草木初生”之义为其他字所代替,对不常用字认知的疏远造成传抄的讹误;二是借“甲”之声的“十”字后来只表示数字之“十”,受此影响,与“千”形近的“屮”字也便讹误为数字之“千”。而由于传抄和释读而造成的流传讹误使《说文》古文“甲”的释义彻底成为不辞之说。
注释
{1}古典文献中并没有“屮”和“千”字通假的先例。
{2}“体势”是就汉字实际书写而言,体势和构形是汉字研究两个不同层面、不同视角的概念,以上所列几种不同的体势就文字构形而言都是“艸”,但构形这一概念不能兼顾到文字书写过程中笔画的具体形态和笔画的实际书写情况,相反,体势这一概念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3}《说文》:“古文或以为艸字。”
{4}较之甲骨文,后世一般认为“出”字从“止”。“出”字从“屮”在《说文》中并未明言,但根据释义可以推知。从“屮”是因为“出”字有“进也,象草木益滋上出达也”之义,“茁”字从“出”,有“草初生”之义,即是明证;“出”字从“屮”或从“止”之分歧在于汉字所表示词的多义性和汉字象形程度的降低,可以从历时演变的角度加以探讨。但“出”字从“屮”更由《说文解字》的内部系统决定,而本文目的在于探求《说文》系统之内的解释,因而,从“止”、从“屮”之分歧不能成为“出”作《说文》内证的阻碍。
(通讯地址:100875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博士生)
尽管许慎对字义的解释基于对所收小篆、古、籀文字形体的分析,力图并基本保证了文字释义与字形之间统一性。但小篆和古、籀并非汉字的最初形态,由于字形象形程度的降低、文字所记录词的多义性和人们对文字构形理解的差异,过度追求“形义统一”而“望形生义”往往成为后人正确理解《说文》的羁绊,因而,先贤从字形与释义关系的角度探求许慎古文“甲”原初释义的途径并不成功。比如,许慎释“甲”提出“从木戴孚甲之象”和“一曰人头宜为甲”两种不同的论断,而徐锴根据许慎的解释认为:“甲,一也。甲乙为干,其数十,成于东方人,象木也。”这一说法使“始一,见于十,成于木”的语意勉强可通,但必须指出,将“从木戴孚甲”和“人头”两种不同来源的释义杂糅起来,显然忽略了许慎《说文》中“一曰”的体例,与文字原初造意的唯一性也不相合。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虽然采用了“始于一,见于十,岁成于木之象”的说法,却又在下说:“宋本作‘始于十,见于千。’或疑当作‘始于下,见于上。”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认为:“十干皆托名标识字,非本义。若《大一经》谓:甲头、乙颈、丙肩、丁心、戊胁、己腹、庚脐、辛股、壬胫、癸足,联十干字为一大人形,尤浅陋无理。”王筠则说:“未详其义,姑用大徐本(引者按,应为小徐本)。”可见,段、朱、王等并不真正信服徐锴之说。其他诸家另有对“始于一,见于十,成于木”的不同解释,但徐锴作为此说的开端,其解说的牵强,也从侧面说明了“始于一,见于十”的不成立及与许慎解释原意的不合。
比较两个体系,两种释义的共通之处在于都赞成“成于木之象”,都出现了“始”、“见”、“成” 三个标示事物发展阶段的动词,因而,从语义搭配的角度看,“始于”和“见于”后所附名词指称的事物与“木”应该是同一事物的三个发展阶段。陆宗达、王宁《训诂与训诂学》释“甲”字时,认为“十”字并非数字之“十”,而是借“十”之形的“甲”字。其证据如下:第一,殷商甲骨文“甲”字有作“十”者;第二,小篆“(戎)”、“(早)”等字隶定后所从“甲”字均作“十”字;第三,章太炎《文始》说:“古文甲实作十,象甲之形。恐与数字之十本非异字。十音如叶,甲音如押,本同声。”该文还以《三体石经》中《尚书》“祖甲”之“甲”和《君奭》“大甲”之“甲”的古文字形为例证,判定“甲”字从屮从囗,象草木初生时头戴孚甲之形,认为“甲”字的本义是植物萌生之初所披的孚甲,是有道理的。这一说法不但与许慎“从木戴孚甲之象”的释义一致,而且“甲”正是“木”的初生阶段。根据陆、王这一论断,对古文“甲”的第二种解释应该是:“始于十(甲),见于千,生于木之象。”而“千”字或处于“千”字相应位置的字应该具有草木破土初生(即表示草木出孚甲之后而形成于木之前的阶段)的意义。
《说文》释“千”:“十百也,从十从人。”则“千”即数字之“千”。考之甲骨文、金文,“千”也只有表示数字的含义。可见,“见于千”这一说法也是不能立足的:此处并非“千”字,而是其他字,否则便会陷入“不辞”的尴尬境地。《说文》释“屮”:“草木初生也。象丨出形,有枝茎也。”正是表示草木初生之义。但在上古韵部中“屮”字属月部,“千”字真部;《唐韵》系统中“屮”注“丑列切”,“千”字注“此先切”。无论《说文》成书之初,还是后世流传的过程中,读音都差别极大,同音假借的可能性是极小的{1}。
值得注意的是,许慎《说文》成书之时,小篆作为一种字体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更无论古、籀文字。当时通行文字是隶、楷和行押书,因而,《说文》所释之字为古、籀和小篆等古文字,但释义则均以今文字记录,这是不争的事实。至《说文》广为流传,通行文字已逐渐变为今文字中的楷书和行草书,字体的变化是考证《说文》流传讹误的基础。汉字由古文字变为今文字的过程中,适宜书写的笔画逐渐代替圆曲的线条,而文字的原始构形理据也多有丧失。“艸”字从二“屮”,在快速潦草的行草书中常被写成“”、“”、“”等不同的体势{2},其共同的特点是“屮”的圆转线条“凵”被书写成“”,由于书写过程中毛笔的提按变化和今文字中已不存在右下至左上趋向的笔画,“”笔形更像由“丿”画和因快速书写而在收笔处产生连带的“一”画共同构成的部件,从二“屮”的“艸”字视觉上也变为从二“千”,“屮”传抄讹误为“千”字的原因大致如此。“屮”字尽管与古“艸”字同形,在汉代乃至以前的古文献多作“艸”字使用{3},如《三体石经》之《春秋经》作“陨霜不杀屮”,《荀子》作“刺屮植榖”,《汉书》作“天造屮昧,立性命兮” 等。但在《说文》中,“屮”多有“草木初生之义”,如《说文》“屮”部:“屯,难也,象草木之初生,屯然而难。从屮贯一。一,地也。尾曲。《易》
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说文》“屮”部:“芬,草初生其香分布。从屮从分,分亦声。” 以上“屮”充当析字构件,因而“屯、芬” 有初生之义。再如:《说文》“出”部:“出,进也,象草木益滋上出达也。”{4}《说文》“生”部:“生,进也,象草木生出土上。”“出、生”从“屮”,有生长之义,系由“草木初生”之义引申,至于“出生、生出”二字连用时,仍有初生之义。又有以“初生”之义出现于对正篆的释义之场合者,如《说文》“之”部:“之,出也,象草过
屮,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始于十(甲),见于屮,成于木之象”描述了草木初始头戴孚甲,而后破土初生,最后生长成才的过程,文意通顺,且与许慎所说“从木戴孚甲之象”相合。段玉裁“或疑当作‘始于下,见于上’”尽管附会了植物地下萌生、破土发芽的事实,但段氏“不悟致误之
由”,因而与许慎原意是不合的。
“屮”字讹误为“千”字还可以在行草书书写和古文字向今文字演变的轨迹中找到旁证:“出、生”行草书作“、 ”,所从“屮”作“”,与“千”体势相近;而“生”隶变后所从“屮”作“”,似“千”字。“朱、牛、告”等字行草书作“”、“”、“”,其在小篆系统中形近“屮”的构件,写作“”,体势与“千”相近;“朱、牛、告”等字中形近“屮”的构件,隶变后都作“”,似“千”字。
“屮”讹误为“千”除二字在行草书书写中体势相近的原因外,大概还在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屮”在今文字中已极少使用,且多作“艸”之异体解,原有的“草木初生”之义为其他字所代替,对不常用字认知的疏远造成传抄的讹误;二是借“甲”之声的“十”字后来只表示数字之“十”,受此影响,与“千”形近的“屮”字也便讹误为数字之“千”。而由于传抄和释读而造成的流传讹误使《说文》古文“甲”的释义彻底成为不辞之说。
注释
{1}古典文献中并没有“屮”和“千”字通假的先例。
{2}“体势”是就汉字实际书写而言,体势和构形是汉字研究两个不同层面、不同视角的概念,以上所列几种不同的体势就文字构形而言都是“艸”,但构形这一概念不能兼顾到文字书写过程中笔画的具体形态和笔画的实际书写情况,相反,体势这一概念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3}《说文》:“古文或以为艸字。”
{4}较之甲骨文,后世一般认为“出”字从“止”。“出”字从“屮”在《说文》中并未明言,但根据释义可以推知。从“屮”是因为“出”字有“进也,象草木益滋上出达也”之义,“茁”字从“出”,有“草初生”之义,即是明证;“出”字从“屮”或从“止”之分歧在于汉字所表示词的多义性和汉字象形程度的降低,可以从历时演变的角度加以探讨。但“出”字从“屮”更由《说文解字》的内部系统决定,而本文目的在于探求《说文》系统之内的解释,因而,从“止”、从“屮”之分歧不能成为“出”作《说文》内证的阻碍。
(通讯地址:100875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