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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大龄求职者越来越被社会边缘化,再就业的道路越走越窄,处境艰难。本文从引例出发,展示了我国年龄歧视的普遍性,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肯定了我国在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方面的成绩,并列举了我国的不足和在立法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年龄歧视;司法立法;社会公平;平等就业
年龄歧视(Ageism),指一种认为老年人是生理或社会方面的弱者,并因此而歧视老年人的观点。这个词最早见于1969年,由美国老人学家罗伯特·巴特勒(Robert N. Butler)提出,用来描述对老年人的歧视。而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是指在就业职业中基于人的年龄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以公务员招录为例,多以35岁为界限。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越来越多的大龄研究生反映,原本是人生中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的年龄,却被众多机关、事业单位拒之门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年龄、工作经验等设置门槛也屡见不鲜。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2014年10月进行 “就业状况全国城镇居民评价”民调,这是自2012年以来所进行的第3次追踪调查。该调查在全国(港澳台除外)范围,随机抽取3000位城镇受访者进行电话访问。在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中,认为学历和年龄歧视比较多的人最多,分别为58%和54%。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就业年龄歧视问题在中国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普遍的、大量的存在于当今社会经济的诸多层面。它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还严重的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1 我国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现状
1.1 宪法的规定。
宪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2 法律的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 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1.4 国际公约。
1997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六条和第七条就规定了工作平等权,2005年批准加入《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5 其他相关规定。
如:延迟退休年龄规定2016最新消息:2017年将出台延迟退休方案,第一批或延退3到4个月,2022年将正式实施延迟退休。
2 我国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的不足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法律,但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针对劳动市场上存在的就业年龄歧视现象,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减少和消除就业年龄歧视现象。但是尽管如此,由于长久以来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问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导致现行的有关就业年龄歧视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确定的就业年龄歧视范围小
我国现有的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主要侧重于已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此外,反就业年龄歧视的范围、程度、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什么是年龄歧视?什么又不构成年龄歧视?认定是采取什么样的标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2.2 有关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过于原则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虽然有着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年龄歧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可操作性较差,尤其是涉及到就业年龄歧视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违反就业年龄歧视有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方面,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而不能处罚相关的就业年龄歧视行为。
2.3 我国现有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的单行法不够完善
反歧视基本法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反歧视的法律问题,必须与其他专门的单行法律相配套。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雇佣上禁止年龄歧视及高龄者雇佣促进法》、《雇佣平等(年龄)规则》、《雇佣对策法》、《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等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单行法。
2.4 我国没有正规的反就业年龄歧视的专门机构
专门的执行机构可以以比较低的成本,协助就业歧视的受害者处理和解决争端。不仅专业,快捷,而且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隐私,同时反就业年龄歧视的专门机构也具备一些司法机关不具备的职能。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职能集中且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反就业年龄歧视专门机构,以保护和促进平等就业权。
2.5 我国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从现实意义看,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权利是人性尊重的表现,任何侵害不管是否存在损害后果都是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贬损,都必须采取救济手段加以救济。由此可见,完善的救济机制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平等就业的意义重大。
3 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就业年龄歧视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完善《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保护大龄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强化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发挥反就业年龄歧视执法机构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平等就业机制会更完善,社会更和谐。
参考文献
[1]卞浩瑄.试析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标准体系[J].知音励志(上旬刊),2017(01):245.
[2]刘书良,陈家忠.强国之梦——程连昌人生几个片段[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5(12).
[3]程连昌.程连昌文集----关于人事行政与经济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王晓宇(1995-),女,本科生学历,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14级工程造价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和工业工程。
作者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0046
【关键词】年龄歧视;司法立法;社会公平;平等就业
年龄歧视(Ageism),指一种认为老年人是生理或社会方面的弱者,并因此而歧视老年人的观点。这个词最早见于1969年,由美国老人学家罗伯特·巴特勒(Robert N. Butler)提出,用来描述对老年人的歧视。而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是指在就业职业中基于人的年龄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以公务员招录为例,多以35岁为界限。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越来越多的大龄研究生反映,原本是人生中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的年龄,却被众多机关、事业单位拒之门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年龄、工作经验等设置门槛也屡见不鲜。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2014年10月进行 “就业状况全国城镇居民评价”民调,这是自2012年以来所进行的第3次追踪调查。该调查在全国(港澳台除外)范围,随机抽取3000位城镇受访者进行电话访问。在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中,认为学历和年龄歧视比较多的人最多,分别为58%和54%。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就业年龄歧视问题在中国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普遍的、大量的存在于当今社会经济的诸多层面。它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还严重的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1 我国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现状
1.1 宪法的规定。
宪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處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2 法律的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 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1.4 国际公约。
1997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六条和第七条就规定了工作平等权,2005年批准加入《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5 其他相关规定。
如:延迟退休年龄规定2016最新消息:2017年将出台延迟退休方案,第一批或延退3到4个月,2022年将正式实施延迟退休。
2 我国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的不足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法律,但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针对劳动市场上存在的就业年龄歧视现象,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减少和消除就业年龄歧视现象。但是尽管如此,由于长久以来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问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导致现行的有关就业年龄歧视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确定的就业年龄歧视范围小
我国现有的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主要侧重于已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此外,反就业年龄歧视的范围、程度、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什么是年龄歧视?什么又不构成年龄歧视?认定是采取什么样的标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2.2 有关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过于原则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虽然有着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年龄歧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可操作性较差,尤其是涉及到就业年龄歧视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违反就业年龄歧视有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方面,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而不能处罚相关的就业年龄歧视行为。
2.3 我国现有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的单行法不够完善
反歧视基本法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反歧视的法律问题,必须与其他专门的单行法律相配套。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雇佣上禁止年龄歧视及高龄者雇佣促进法》、《雇佣平等(年龄)规则》、《雇佣对策法》、《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等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单行法。
2.4 我国没有正规的反就业年龄歧视的专门机构
专门的执行机构可以以比较低的成本,协助就业歧视的受害者处理和解决争端。不仅专业,快捷,而且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隐私,同时反就业年龄歧视的专门机构也具备一些司法机关不具备的职能。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职能集中且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反就业年龄歧视专门机构,以保护和促进平等就业权。
2.5 我国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从现实意义看,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权利是人性尊重的表现,任何侵害不管是否存在损害后果都是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贬损,都必须采取救济手段加以救济。由此可见,完善的救济机制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平等就业的意义重大。
3 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就业年龄歧视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完善《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保护大龄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强化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发挥反就业年龄歧视执法机构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平等就业机制会更完善,社会更和谐。
参考文献
[1]卞浩瑄.试析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标准体系[J].知音励志(上旬刊),2017(01):245.
[2]刘书良,陈家忠.强国之梦——程连昌人生几个片段[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5(12).
[3]程连昌.程连昌文集----关于人事行政与经济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王晓宇(1995-),女,本科生学历,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14级工程造价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和工业工程。
作者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