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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索赔是国际建筑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与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应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原则。本文重点介绍了索赔的分类、索赔的程序。强调了承包商在索赔履行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索赔分类;索赔程序;承包商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的解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对于工程索赔来讲,就是允许工程承包商获得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它是国际建筑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与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它应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原则。客观性是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且导致的损失是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是指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法令或惯例上合理,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
现在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国内承包商必须尽快成长起来,培养一批合格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来从事工程的索赔管理工作。因此,认识索赔的分类,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提高管理水平会起到促进作用。现浅谈一下工程索赔的分类。
一、按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发包人与承包商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大多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也有工程中断、合同终止等其他违约行为的费用补偿。
2.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指在总包合同中,涉及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情况下体现为:分包商向总承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罚款或者扣留支付款等。
3.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这种索赔多体现在设备或货物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上的短缺、迟延交货、运输损坏、不按时支付货款等。
4.承包商和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这类索赔多是承包商和发包人受到灾害、事故或损害、损失,按照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赔偿。
5.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索赔。这种索赔主要是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的原因或单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或外界原因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而产生的费用补偿。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承包商施工进程延误,承包商要求将原来的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以确定新的竣工日期及维修期,以免承担延长工期的费用赔偿,以及为工期顺延向发包方确定有关费用赔偿,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按时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延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商不仅免除了承担延期违约赔偿的风险,还可能因提前完工得到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在合同履行中,当施工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承包商额外的费用支付或损失,承包商对超出报价的这部份额外费用或损失要求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它承担的经济损失就属于费用索赔。
三、按合同依据分类的索赔
1.合同之内的索赔。指承包商根据该工程的合同条件提出的,具有明确的合同文字依据,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如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加速施工等均属此类。
2.合同之外的索赔。指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依据,但其权利可以来自普通法律。这种合同之外的索赔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害或可能是违犯担保造成的损害,有的可以从民事法律的侵权行为中找到依据。
3.特殊的经济补偿索赔。指承包商和发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均没有违约或触犯法律,但承包商实际又造成了损失,发包人考虑到实际情况,出于善良的意愿达成双方友好关系的考虑,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一般发包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会考虑给予经济补偿:(1)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2)为了树立发包人的形象;(3)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4)谋求与承包商更长久的合作。
四、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期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道路、施工现场、拖延付款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2.工程變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商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五、按合同依据分类的索赔
1.合同之内的索赔。指承包商根据该工程的合同条件提出的,具有明确的合同文字依据,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如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加速施工等均属此类。
2.合同之外的索赔。指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依据,但其权利可以来自普通法律。这种合同之外的索赔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害或可能是违犯担保造成的损害,有的可以从民事法律的侵权行为中找到依据。 3.特殊的经济补偿索赔。指承包商和发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均没有违约或触犯法律,但承包商实际又造成了损失,发包人考虑到实际情况,出于善良的意愿达成双方友好关系的考虑,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一般发包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会考虑给予经济补偿:(1)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2)为了树立发包人的形象;(3)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4)谋求与承包商更长久的合作。
六、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指在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都要报送索赔通知书,要求给予索赔的方式。这类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较容易,易于双方分清责任达成一致。但此类索赔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能够迅速识别索赔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此作出反应,依据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施工索赔中应尽可能采用单项索赔的处理方式。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分析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的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意或不容易作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很多。
下面再就索赔的程序作以简略说明
当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的记录,并可指示承包商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而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其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承包商索赔意向书发出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外一个期限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要示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商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業主。如果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上述各条规定,则承包商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
总之,索赔完全在于承包商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它是全面、履行合同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责、权、利的手段、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利,它能对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促进作用和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
【关键词】索赔分类;索赔程序;承包商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的解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对于工程索赔来讲,就是允许工程承包商获得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它是国际建筑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与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它应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原则。客观性是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且导致的损失是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是指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法令或惯例上合理,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
现在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国内承包商必须尽快成长起来,培养一批合格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来从事工程的索赔管理工作。因此,认识索赔的分类,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提高管理水平会起到促进作用。现浅谈一下工程索赔的分类。
一、按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发包人与承包商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大多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也有工程中断、合同终止等其他违约行为的费用补偿。
2.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指在总包合同中,涉及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情况下体现为:分包商向总承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罚款或者扣留支付款等。
3.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这种索赔多体现在设备或货物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上的短缺、迟延交货、运输损坏、不按时支付货款等。
4.承包商和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这类索赔多是承包商和发包人受到灾害、事故或损害、损失,按照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赔偿。
5.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索赔。这种索赔主要是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的原因或单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或外界原因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而产生的费用补偿。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承包商施工进程延误,承包商要求将原来的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以确定新的竣工日期及维修期,以免承担延长工期的费用赔偿,以及为工期顺延向发包方确定有关费用赔偿,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按时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延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商不仅免除了承担延期违约赔偿的风险,还可能因提前完工得到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在合同履行中,当施工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承包商额外的费用支付或损失,承包商对超出报价的这部份额外费用或损失要求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它承担的经济损失就属于费用索赔。
三、按合同依据分类的索赔
1.合同之内的索赔。指承包商根据该工程的合同条件提出的,具有明确的合同文字依据,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如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加速施工等均属此类。
2.合同之外的索赔。指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依据,但其权利可以来自普通法律。这种合同之外的索赔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害或可能是违犯担保造成的损害,有的可以从民事法律的侵权行为中找到依据。
3.特殊的经济补偿索赔。指承包商和发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均没有违约或触犯法律,但承包商实际又造成了损失,发包人考虑到实际情况,出于善良的意愿达成双方友好关系的考虑,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一般发包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会考虑给予经济补偿:(1)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2)为了树立发包人的形象;(3)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4)谋求与承包商更长久的合作。
四、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期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道路、施工现场、拖延付款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2.工程變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商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五、按合同依据分类的索赔
1.合同之内的索赔。指承包商根据该工程的合同条件提出的,具有明确的合同文字依据,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如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加速施工等均属此类。
2.合同之外的索赔。指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依据,但其权利可以来自普通法律。这种合同之外的索赔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害或可能是违犯担保造成的损害,有的可以从民事法律的侵权行为中找到依据。 3.特殊的经济补偿索赔。指承包商和发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均没有违约或触犯法律,但承包商实际又造成了损失,发包人考虑到实际情况,出于善良的意愿达成双方友好关系的考虑,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一般发包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会考虑给予经济补偿:(1)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2)为了树立发包人的形象;(3)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4)谋求与承包商更长久的合作。
六、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指在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都要报送索赔通知书,要求给予索赔的方式。这类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较容易,易于双方分清责任达成一致。但此类索赔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能够迅速识别索赔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此作出反应,依据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施工索赔中应尽可能采用单项索赔的处理方式。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分析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的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意或不容易作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很多。
下面再就索赔的程序作以简略说明
当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的记录,并可指示承包商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而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其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承包商索赔意向书发出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外一个期限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要示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商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業主。如果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上述各条规定,则承包商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
总之,索赔完全在于承包商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它是全面、履行合同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责、权、利的手段、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利,它能对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促进作用和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