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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技艺是法官在司法裁决中必须掌握的一种法律论证技艺,它是运用修辞技巧和方法来说服特定目标听众的艺术。说服目标听众,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修辞技艺的价值所在。我国判决书中存在很多修辞技艺缺失的问题,如事实建构过程中权力话语的干涉,论证过程中说服技艺的缺失,判决书语言的僵化。修辞技艺的运用不仅对判决起着论证说服的作用,而且对案件事实的形成起着建构性的作用。在司法判决中,法官若要提高自身的修辞技艺,必须提高其书面语言表达能力。法官应当避免以自我为中心,即避免权力话语和宏观叙述性的话语修辞。积极地运用微观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