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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在加快,近年来新区规划、旧城改造不断推进。城市拆迁给城市带来了新的景象,但同时也可能给我们的文化遗产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凸显。本文通过分析市政拆迁中历史文物保护遇到的障碍,为更好地实现保护历史文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旧城改造 历史文物 保护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城市改造中历史文物保护所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足和文化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因为现代城市的国际化,客观上都加快了各地城市的发展与改造的步伐。在六、七十年代,甚至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的城市改造步伐还很缓慢,文物保护的压力相对要小,当时许多文物遗存还只是属于普查对象范围。有的也只是处于规划保护当中。虽然在规划保护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少,也面临着建立保护机构、修缮文物点当中的安置迁移和经费问题,但至少文物遗存和历史环境还依然存在。没有遭受人为的大规模的破坏,只要修缮被自然损坏的部位,修旧如旧就可以了。而如今在城市改造中对大批文物的破坏是随意撤除,使整个文物及文物背景、氛围荡然无存,有的文物点虽然是保住了,但周围的环境被改变,新建的建筑与文物点不协调,特别是有些革命纪念性建筑物,周围环境的改变与破坏。使文物景点缺少特有的历史气氛,不能渲染革命历史氛围,在进行爱国主義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时就无法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所有这些问题说明文物保护在城市改造中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从客观上来讲,城市改造与文物保护确实存在较大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空间地盘与经费上的矛盾。因为文物作为历史文化遗存。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的载体,要把它保存下来就得占居一定的地盘,同时需要花费不少的经费,所以在许多地方的城市改造中往往采取的做法是:舍文物,保城市改造与建设。由此而来导致的后果是大量文物遭到人为毁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被无情地舍弃。比如:1992年广州虎门大桥公司在修建虎门高速公路大桥时,无视国家文物保护法。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东莞虎门炮台中的靖远炮台清兵营房遗址、暗道、暗室及围墙毁掉。像这些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可以说不胜枚举。这足以说明文物保护与城市改造的矛盾在不断加剧。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存在尖锐矛盾的另一种表现,是对文物遗存周边历史环境的人为破坏。从目前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有些文物遗存虽然是被保护下来了,但周围环境却遭到完全破坏。特别是历史街区和革命遗址,它需要一定的历史环境和一定的历史背景作参考才能反映出历史风貌。烘托特定的历史气氛,让旅游者和参观者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时,能够借助周边环境气氛进行想象,在思想意识上能更好地身临其境。以便从深层次上去感悟其中的重大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受教育者所受到的教育自然要深刻得多、生动得多。以往的城市改造已经留给我们太多的遗憾,在诸如北京、
杭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中,许多街区老点和文物遗址周围环境的撤除,使遗留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文化环境毁于一旦,留下的孤零零的一座文物遗址什么也说明不了,相反地与新的现代化建筑相比,文物遗存倒显得有些碍眼,变成了现代化城市中的小丑,其留存的意义和教育意义,有些几乎起到相反的作用。
2 城市拆迁中如何保护历史文物的策略
首先,法律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文物管理体系发展相对较成熟,在法律建设和制度安排方面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如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对于具体的比例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历史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确保历史文物的保护有法可依,并不断加强保护历史文物的执法力度。对于《国家文物保护法》以及地方性历史文物保护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政府方面。地方政府思想重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同时避免过度开发。其一,地方政府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保护历史文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无数劳动者几千年来创造的灿烂文化遗迹,是我们宝贵的精神和文化遗产。它不仅属于先人和我们,同样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衡量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包括这些历史遗产保护在内的文化保护程度。保护好这些一旦破坏便不可再生的精神和文化遗产,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二,政府应该在具体行动中将文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投入,有计划地进行以保障文物安全为重点的文物基础设施建设,使文物保护条件得到改善,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同时,避免过度开发,文物遗迹所承受的参观能力是有限的,超过了这个能力,历史文物可能会受到损毁,这种损毁起初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觉的,但等到我们发现的时候,恐怕已失去了补救的可能性。
其三,公众方面。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族意识。保护历史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情,要增强公民的参与保护意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王杰教授在侣厶扬历史文化资源升华现代文明底蕴——论广东历史人文资源的现代价值》中指出:“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在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公众应同决策者、专家一样,有权、有责了解和参与每一步骤。可以建立透明、开放、公正的公众参与机制,防止政府当中的‘无知’者与投资商中的‘无赖’者在利益均沾的交易下‘暗渡陈仓’。”同时,通过传媒、教育、旅游等各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保护历史文物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了解本土的历史文物资源,认识到历史文物的价值,激发其责任感,从而保护身边的历史文物。
其四,监督方面。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名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各个地区商品住宅开发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几乎每个片区从规划开发到现场施工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文物保护问题。因此,应该多措并举,加强群众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历史文物保护工作走上民主与法治的轨道;同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我们还应该学习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争取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展,实现“双赢”。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理应注意古城等历史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得好,不仅不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负担,反而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 结束语
总之,城市需要更新,城市不更新就会衰落,但城市更新不能摒弃历史,而是要在历史基础上发展,要从旧环境中滋生新的东西,而不是生硬地搬异地外域不相干的东西。特别是大城市,影响面广,牵涉问题多,这些城市代表着我们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形象,更要慎重地对待,不注意的话,留下的遗憾是无法弥补的。
关键词:旧城改造 历史文物 保护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城市改造中历史文物保护所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足和文化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因为现代城市的国际化,客观上都加快了各地城市的发展与改造的步伐。在六、七十年代,甚至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的城市改造步伐还很缓慢,文物保护的压力相对要小,当时许多文物遗存还只是属于普查对象范围。有的也只是处于规划保护当中。虽然在规划保护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少,也面临着建立保护机构、修缮文物点当中的安置迁移和经费问题,但至少文物遗存和历史环境还依然存在。没有遭受人为的大规模的破坏,只要修缮被自然损坏的部位,修旧如旧就可以了。而如今在城市改造中对大批文物的破坏是随意撤除,使整个文物及文物背景、氛围荡然无存,有的文物点虽然是保住了,但周围的环境被改变,新建的建筑与文物点不协调,特别是有些革命纪念性建筑物,周围环境的改变与破坏。使文物景点缺少特有的历史气氛,不能渲染革命历史氛围,在进行爱国主義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时就无法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所有这些问题说明文物保护在城市改造中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从客观上来讲,城市改造与文物保护确实存在较大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空间地盘与经费上的矛盾。因为文物作为历史文化遗存。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的载体,要把它保存下来就得占居一定的地盘,同时需要花费不少的经费,所以在许多地方的城市改造中往往采取的做法是:舍文物,保城市改造与建设。由此而来导致的后果是大量文物遭到人为毁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被无情地舍弃。比如:1992年广州虎门大桥公司在修建虎门高速公路大桥时,无视国家文物保护法。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东莞虎门炮台中的靖远炮台清兵营房遗址、暗道、暗室及围墙毁掉。像这些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可以说不胜枚举。这足以说明文物保护与城市改造的矛盾在不断加剧。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存在尖锐矛盾的另一种表现,是对文物遗存周边历史环境的人为破坏。从目前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有些文物遗存虽然是被保护下来了,但周围环境却遭到完全破坏。特别是历史街区和革命遗址,它需要一定的历史环境和一定的历史背景作参考才能反映出历史风貌。烘托特定的历史气氛,让旅游者和参观者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时,能够借助周边环境气氛进行想象,在思想意识上能更好地身临其境。以便从深层次上去感悟其中的重大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受教育者所受到的教育自然要深刻得多、生动得多。以往的城市改造已经留给我们太多的遗憾,在诸如北京、
杭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中,许多街区老点和文物遗址周围环境的撤除,使遗留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文化环境毁于一旦,留下的孤零零的一座文物遗址什么也说明不了,相反地与新的现代化建筑相比,文物遗存倒显得有些碍眼,变成了现代化城市中的小丑,其留存的意义和教育意义,有些几乎起到相反的作用。
2 城市拆迁中如何保护历史文物的策略
首先,法律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文物管理体系发展相对较成熟,在法律建设和制度安排方面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如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对于具体的比例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历史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确保历史文物的保护有法可依,并不断加强保护历史文物的执法力度。对于《国家文物保护法》以及地方性历史文物保护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政府方面。地方政府思想重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同时避免过度开发。其一,地方政府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保护历史文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无数劳动者几千年来创造的灿烂文化遗迹,是我们宝贵的精神和文化遗产。它不仅属于先人和我们,同样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衡量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包括这些历史遗产保护在内的文化保护程度。保护好这些一旦破坏便不可再生的精神和文化遗产,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二,政府应该在具体行动中将文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投入,有计划地进行以保障文物安全为重点的文物基础设施建设,使文物保护条件得到改善,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同时,避免过度开发,文物遗迹所承受的参观能力是有限的,超过了这个能力,历史文物可能会受到损毁,这种损毁起初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觉的,但等到我们发现的时候,恐怕已失去了补救的可能性。
其三,公众方面。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族意识。保护历史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情,要增强公民的参与保护意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王杰教授在侣厶扬历史文化资源升华现代文明底蕴——论广东历史人文资源的现代价值》中指出:“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在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公众应同决策者、专家一样,有权、有责了解和参与每一步骤。可以建立透明、开放、公正的公众参与机制,防止政府当中的‘无知’者与投资商中的‘无赖’者在利益均沾的交易下‘暗渡陈仓’。”同时,通过传媒、教育、旅游等各种渠道,向广大民众普及保护历史文物的有关知识,使他们了解本土的历史文物资源,认识到历史文物的价值,激发其责任感,从而保护身边的历史文物。
其四,监督方面。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名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各个地区商品住宅开发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几乎每个片区从规划开发到现场施工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文物保护问题。因此,应该多措并举,加强群众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历史文物保护工作走上民主与法治的轨道;同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我们还应该学习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争取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展,实现“双赢”。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理应注意古城等历史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得好,不仅不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负担,反而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 结束语
总之,城市需要更新,城市不更新就会衰落,但城市更新不能摒弃历史,而是要在历史基础上发展,要从旧环境中滋生新的东西,而不是生硬地搬异地外域不相干的东西。特别是大城市,影响面广,牵涉问题多,这些城市代表着我们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形象,更要慎重地对待,不注意的话,留下的遗憾是无法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