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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唯品会、腾讯、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携程、东方风行(乐蜂网)等12家互联网、电商企业被召集在国家工商总局,低调召开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此次会议被认为是国家在就电商立法进行调研准备。
该法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中的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小额外贸)等诸多细分领域。
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进入立法日程。
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给一线城市的买家发真货,给二三线城市的消费者发假货,因为二三线城市消费者有可能没用过,不知道真货是什么样子。”在主题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上,乐蜂网首席执行官王立成指出,化妆品的假货很多来自广东,一支假的雅诗兰黛成本只有10元钱。卖家都是掺杂着卖,而且越来越“精明”,他们甚至会根据用户的信息、IP地址判断消费者所在城市。
另外,网上不正当竞争也引发参会人士共鸣。据新京报报道,金山集团副总裁和互联网安全首席执行官傅盛毫不客气地说,金山多次遭到竞争对手“无底线的攻击”,把“金山”说成“黑山”,用户安装的金山产品也被强行卸载,有的对手还搞网络体检,装了某种浏览器体检是100分,不装就是50分,这对消费者误导非常深。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大家普遍认为,假货横行,部分企业逃开发票,行业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失等等是导致网络市场秩序失衡的最大问题。”
据了解,电商法的全称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内容以工商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修订,拓展延伸,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据悉,新法涵盖领域广泛,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电商交易一直由几个基本法来规范——民法、合同法等,这与日益壮大的网购经济并不相称。为适应当前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商立法已刻不容缓。
5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2)》。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80163亿元,比2011年增长31.7%。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同比增长24.8%。
报告认为,2012年几家大型电商的价格战反映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未摆脱低价竞争的模式。同时,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等问题不断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表示,商务部将尽快制定出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刘红亮对外透露,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不过其正式出台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立法将会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使得所有的电子商务企业都能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由于电商在不同地区享受的政策支持不同,因此立法并不能解决竞争存在的上述“不公平”现象。因此,对于大多数的电商企业而言,未来在法规之下,如何克服区域政策壁垒,打造新的竞争能力,将会是一个新命题。
征税“言之尚早”
综合报道发现,5月24日的座谈会围绕网络购物环境研讨了诸多话题,但有关“电商征税”却未传出更多消息。目前,在我国,电商征税仍属“民间探讨”阶段,离实施开征尚远。
据新华网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兼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曾就电商征税作出建议。此观点“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度引发国内持不同意见的两方之间的激烈讨论。不过,官方对此并无明确发声。较接近的回应同样是在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对媒体表示,目前正在修改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中未涉及“电商征税”。
事实上,对电商征税的争论并不仅在我国。本月初美国国会参议院投票通过开征在线销售税的这一进展,在引发业内争论的同时,也让人们忧心电商征税的逼近。报道显示,美国国参议院5月6日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要求电商按照消费者所在地向美国各州政府缴税。如果该法案最终在众议院通过,这意味着电商征税成为现实。有分析指出,如果美国电商征税最终立法,影响很可能会散播至其它国家。
政策法规过于零散、网路不正当竞争盛行、信用体系缺失、假货猖獗、逃开发票,在目前我国面临的诸多网络现实面前,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行业间的税负公平,电商征税的确是大势所趋,但当前国内尚不具备开征条件。一方面,电商行业并未发展成熟,过早征税不利中小电商、全盘网络市场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电商“与生俱来”的复杂消费关系,也会对征税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国际情况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电商征税,行业观察家刘步尘曾表示,只要是发生了交易行为,都应该纳税,这是基本原则。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卖家聚集地,淘宝网也曾发表声明,不反对电商纳税,但反对现在对电商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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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规范情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多部门正研究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管理规范
据新华社报道,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5月28日在“2013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上表示,为规范并促进外贸电商的发展,多部门正加快研究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顾大伟表示,跨境电商交易种类多、频次高、单次交易体量小,常以邮件方式通关,在通关、结汇、退税时容易遇到问题,亟须服务管理创新。目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邮政局等部门正在共同研究,制定促进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的邮件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确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溯源机制,以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此外,顾大伟还表示,今年发展改革委还将与多部门联手,着力研究有关电商信用、支付、物流、发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电商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该法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中的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小额外贸)等诸多细分领域。
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进入立法日程。
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给一线城市的买家发真货,给二三线城市的消费者发假货,因为二三线城市消费者有可能没用过,不知道真货是什么样子。”在主题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上,乐蜂网首席执行官王立成指出,化妆品的假货很多来自广东,一支假的雅诗兰黛成本只有10元钱。卖家都是掺杂着卖,而且越来越“精明”,他们甚至会根据用户的信息、IP地址判断消费者所在城市。
另外,网上不正当竞争也引发参会人士共鸣。据新京报报道,金山集团副总裁和互联网安全首席执行官傅盛毫不客气地说,金山多次遭到竞争对手“无底线的攻击”,把“金山”说成“黑山”,用户安装的金山产品也被强行卸载,有的对手还搞网络体检,装了某种浏览器体检是100分,不装就是50分,这对消费者误导非常深。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大家普遍认为,假货横行,部分企业逃开发票,行业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失等等是导致网络市场秩序失衡的最大问题。”
据了解,电商法的全称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内容以工商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修订,拓展延伸,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据悉,新法涵盖领域广泛,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电商交易一直由几个基本法来规范——民法、合同法等,这与日益壮大的网购经济并不相称。为适应当前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商立法已刻不容缓。
5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2)》。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80163亿元,比2011年增长31.7%。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同比增长24.8%。
报告认为,2012年几家大型电商的价格战反映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未摆脱低价竞争的模式。同时,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等问题不断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表示,商务部将尽快制定出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刘红亮对外透露,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不过其正式出台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立法将会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使得所有的电子商务企业都能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由于电商在不同地区享受的政策支持不同,因此立法并不能解决竞争存在的上述“不公平”现象。因此,对于大多数的电商企业而言,未来在法规之下,如何克服区域政策壁垒,打造新的竞争能力,将会是一个新命题。
征税“言之尚早”
综合报道发现,5月24日的座谈会围绕网络购物环境研讨了诸多话题,但有关“电商征税”却未传出更多消息。目前,在我国,电商征税仍属“民间探讨”阶段,离实施开征尚远。
据新华网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兼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曾就电商征税作出建议。此观点“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度引发国内持不同意见的两方之间的激烈讨论。不过,官方对此并无明确发声。较接近的回应同样是在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对媒体表示,目前正在修改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中未涉及“电商征税”。
事实上,对电商征税的争论并不仅在我国。本月初美国国会参议院投票通过开征在线销售税的这一进展,在引发业内争论的同时,也让人们忧心电商征税的逼近。报道显示,美国国参议院5月6日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要求电商按照消费者所在地向美国各州政府缴税。如果该法案最终在众议院通过,这意味着电商征税成为现实。有分析指出,如果美国电商征税最终立法,影响很可能会散播至其它国家。
政策法规过于零散、网路不正当竞争盛行、信用体系缺失、假货猖獗、逃开发票,在目前我国面临的诸多网络现实面前,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行业间的税负公平,电商征税的确是大势所趋,但当前国内尚不具备开征条件。一方面,电商行业并未发展成熟,过早征税不利中小电商、全盘网络市场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电商“与生俱来”的复杂消费关系,也会对征税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国际情况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电商征税,行业观察家刘步尘曾表示,只要是发生了交易行为,都应该纳税,这是基本原则。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卖家聚集地,淘宝网也曾发表声明,不反对电商纳税,但反对现在对电商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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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规范情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多部门正研究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管理规范
据新华社报道,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5月28日在“2013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上表示,为规范并促进外贸电商的发展,多部门正加快研究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顾大伟表示,跨境电商交易种类多、频次高、单次交易体量小,常以邮件方式通关,在通关、结汇、退税时容易遇到问题,亟须服务管理创新。目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邮政局等部门正在共同研究,制定促进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的邮件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确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溯源机制,以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此外,顾大伟还表示,今年发展改革委还将与多部门联手,着力研究有关电商信用、支付、物流、发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电商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