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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机关设置完全与行政区域一致的状况是造成司法行政化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检察院是去除司法行政化,实现司法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突破口。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检察院在宪法上具有较充分的理论基础;而且根据合宪性推定原则,至少具备间接性的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形成在宪法框架内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