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在历史的递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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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陵西路28号7楼,仲裁委员会庭审区。
  庭审室门口传来阵阵谈笑声和友好的告别声,打破了楼道的寂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朱月芳告诉我们,一起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刚好结束。我们有些诧异,在我们的概念里,仲裁庭和法院差不多。法庭判决后当事人往往大哭大闹地不服裁决或者吵吵嚷嚷着要求上诉,本来以为仲裁也是差不多一回事,没想到在这里,当事人双方却如同电影散场般说说笑笑,甚至还在讨论下个生意应该如何合作。朱月芳微笑着为我们解惑:看来这个案子在仲裁庭主持下和解解决了,双方基本利益得到了满足,还可继续做生意,自然一团和气。仲裁与诉讼相比,当事人更多地希望在比法院诉讼宽松的环境中解决纷争。当然,无论仲裁委员会,还是审案的仲裁庭也更多地以“和为贵”的理念来处理案件,这是仲裁不同于法庭审理的一种特质。
  掐指一算,贸仲上海分会成立到现在已经有整整18个年头了。
  18年,伴随着浦东的开发开放,贸仲上海分会见证了上海融入世界经济的历程,它也从外滩33号搬到了金陵西路,在历史的递进中留下了自己的足迹。
  
  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历程
  
  说到贸仲,需要从一个故事说起。
  1953年7月-11月间,中国畜产公司和英国油饼油籽公司用电报成交29吨绵羊毛。成交后,英方将书面确认书寄给中方复查并签字。确认书规定该笔交易如发生争议,将由英国布兰福特沃尔协会仲裁。中方对此仲裁条款感到不安,但又因国内没有涉外仲裁机构而感到束手无策。
  这在当时的中国对外贸易中颇具代表性。新中国建立初期,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对外贸易非常艰难。随着对外贸易的解冻,贸易新鲜事层出不穷,而仲裁就是其中之一。
  


  1956年3月31日,这是贸仲人无法忘却的一天。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了由外贸、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以及法律界21位委员组成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成立大会庄严肃穆而又充满了贸仲人的期望。
  1956年4月2日,中国第一家涉外仲裁机构应运而生。从此,中国涉外仲裁开始了艰辛而光荣的发展历程。从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到1979年,中国涉外仲裁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之路。
  改革开放,贸仲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1988年6月21日,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意味着贸仲受案范围扩大到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
  1989年1月,贸仲第一个分会——深圳分会诞生,为中国经济最开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就近仲裁法律服务。
  
  贸仲上海分会的“含金量”
  
  改革开放也给上海带来了勃勃生机,出于以中外当事人乐意接受的仲裁方法公正合理解决相互间合同争议,进一步改善上海投资环境的考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在贸仲总会支持下于1987年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呈交了关于开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报告,受到了市政府高度重视,不久于4月25日就作出了批准答复。经过近三年的筹备,1990年3月15日,贸仲上海正式成立。自此,上海分会无愧地担负了总会赋予的任务,短短几年,分会受理的案件出现了阶梯式的上升。
  在当代,一切具有悠久历史的仲裁机构都面临着新生的课题。因为历史悠久,广泛的赞誉和丰富的经验成为仲裁机构的宝贵财富,但是,同样因为历史悠久,仲裁机构也会背上沉重的历史习惯。
  


  贸仲上海分会承袭了这样的宝贵财富和历史习惯。得益于浦东开发开放的磁场效应和辐射效应,长三角地区迅速被推向对外开放的前沿,外资、外企以及由此带动的先进技术、管理理念大量涌现,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伴随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纠纷也日见增多:贸仲上海分会受理案件争议涉及国际贸易、中外合资合作、金融贷款、保险、建筑工程、房地产等经贸领域;案件的当事人,除来自中国大陆各地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外,还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荷兰、丹麦、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阿联酋、罗马尼亚、澳大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领域,同时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争议类型日趋多元化,争议主体日趋国际化,争议焦点逐渐复合化,争议内容涉及电子化,程序约定体现自主化。
  改革开放给贸仲上海分会带来了机遇。但是,机遇和挑战自古以来就是一对孪生姐妹。
  经历了将近18年的发展,从贸仲上海分会副秘书长李志刚给我们的一组数字中,我们感受到了贸仲上海分会的成长:2007年上海分会受理的案件为332件,较2006年306件增加8.5%,其中涉外争议案件106件,比2006年的99件增长7.1%;国内案件226件,较2006年的207件增长了9.2%。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总计人民币24.3亿,较2006年的17.4亿增长了39.66%。全年结案292件,其中:裁决188件,撤案77件,和解裁决27件。其裁决的公正性已得到国内外的一致认同,并在国内外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海纳百川方能成其大,贸仲容纳有不少海内外的外贸仲裁精英。翻开贸仲的《仲裁员名册》,里面有不少知名国外律师、学者,还有港澳台地区人士。由于外籍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也带来了不少先进的审案理念和方法,以及国际性案件中所需了解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知识。贸仲上海分会每年都有近十个案子由外籍仲裁员参与,国际化使得案件处理更契合所应适用的国际公约或特定国家的法律,也换来中外当事人的更高的信任度。所以,落户在上海及长江三角区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贸仲上海分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也就不足为奇了。更值得一提的是,第十七届委员会聘请了约970名仲裁员,中国籍仲裁员为696名,他们来自全国32个省、市;外籍仲裁员274名,他们来自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其跨区域性、跨国性的特点愈发明显。
  
  “东方经验”华丽转身
  
  在今天,贸仲名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但其受理的案件已涵盖所有国内、国外商事争议,而不仅仅是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前述2007年承办的国内案件数226件,反映出贸仲上海分会与时俱进,因为国内企业同样也需要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当然,在发展过程中,贸仲总会和上海分会也一直不忘与国际性密切关联的特质,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实践,一代代贸仲人,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创新发展。
  司法中经常运用的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被贸仲人合理且巧妙地“嫁接”到了仲裁中,他们将仲裁与调解结合,后来又被写入仲裁规则,成为一条影响深远的仲裁原则。最初,外国人认为仲裁和调解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根本不能接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种形式,有的甚至对这样的东方理念嗤之以鼻,认为中国曲解了仲裁的含义。但现在他们慢慢地接受了,尝到了其中的甜头,有的甚至比我们中国表现得还要活跃。这种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已经被西方国家赞誉为“东方经验”。
  贸仲上海分会在与世界的融合中彰显自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成为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事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大概有200多家仲裁机构,其中令人瞩目的主要的有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的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的仲裁协会、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的国际仲裁中心等。这些仲裁机构对中国仲裁也越来越关注,在中国推介仲裁,有些还就近设立分支机构。比如美国仲裁AAA在新加坡设置了代表处,而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在我国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今天,贸仲上海分会以更开放的心态与国际同行共同在上海及周边地区举办国际商事仲裁论坛、研讨会,推进仲裁业务,同时也主动出访瑞典、法国、比利时、美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埃及等国,介绍中国仲裁制度及实践,在更大的范围吸引企业选择贸仲上海分会解决争议。贸仲上海分会人员自豪地说,1953年中国畜产公司的那个故事再也不会重演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在合同里“钦点”贸仲上海分会。
  2001年,中华民众以排山倒海的欢呼声迎来了2008年奥运会中国申办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表也在同一年于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理事会会议上,击败了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的仲裁机构,争得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十七届大会举办权。
  2004年5月,北京盛况空前,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将这一届大会誉为国际仲裁历史上最成功的大会,世界五大洲47个国家地区的500多名贸易、法律专家出席这次盛会,主要的22家国际仲裁机构都派出了代表。而上海分会承办的上海后续会议,以“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为主题也吸引了国内外宾客近400多人,同样因内容富有建设性和现实性,及出色的组织安排赢得了世界瞩目。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已成为全球为数不多的最具经济活力的国际大都市之一。APEC举办三年后,贸仲为中国再一次提供了展现其20世纪最后两个十年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机会。
  世界的目光又一次聚焦中国,认知上海。贸仲上海分会在上海所展现的繁荣经济和开放的姿态中获得了国际上更多的认可。
  
  不知不觉中,贸仲走过了52年,这对于个人而言,已为“半百”。50年,对于中国贸仲而言,却可谓年轻。这是缘于它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独特个性:公正、独立、高效,也是商事仲裁永恒的“生命力”。
  相对贸仲总会,上海分会今年刚度过“18周岁”。18岁,对于个人,意味着将要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无论是经济中心还是贸易中心的建设,无论是金融中心还是航运中心的建设,都需要良好的经济贸易仲裁中介服务。
  国际贸易,需要有一个宽松的环境。这给贸仲上海分会创设了一个继续发展的平台。前面的路还很长,贸仲上海分会要走的路还很远。
  
  对话贸仲
  
  记者:贸仲如何保持其竞争力?
  朱月芳(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首先,坚持仲裁的独立性和民间性,坚持公正、独立、高效。这是商事仲裁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贸仲先从宣扬先进的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为自己鲜明的目标,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审慎处理案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意思,鼓励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促进我们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其次,仲裁规则,也就是我们机构的行为准则。有一套现代化的、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也是中国当事人、国外当事人到我们这里来进行仲裁的吸引点。我们在2005年时,第六次修改了仲裁规则,其中一个亮点在于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自由选择仲裁员。我们有仲裁员名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他们的合同里协商,不是选定我们名册上的仲裁员,只要当事人选定的人士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获得仲裁委员会的确认,也可以担任仲裁员。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事项;关于开庭的地点,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去宁波开庭或者去南京开庭,只要当事双方同意的话,我们也能满足当事双方的要求。裁决书出来之后,如果三位仲裁员中有一位不同意这个仲裁意见的话,他的意见也可附在这个裁决书后面,这加大了我们仲裁的透明度。审理案子的方式更加灵活了,我们也考虑到英美法系国家和中国大陆不同的审理方式,其中包括了辩论式、纠问式,各种方式都可以应用到我们的仲裁中。仲裁时间进一步缩短,以前普通程序是九个月,现在改成六个月,从时限上进一步缩短。实行裁决书的核稿制度,这也是为了规范我们的裁决书,避免出现打字、计算这方面的错误。我们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如果有疑难案件,贸仲将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成员,请他们帮助“会诊”。当然,专家的意见不是仲裁庭必须采纳的,仲裁庭在这方面是拥有自主权的,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仲裁庭也能够消化吸收专家们的意见。
  再次,大胆开拓创新,促进我们各个领域的业务。过去的争议大都为买卖合同、投资合作这些传统的争议。现在由于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涉及到的领域更加广泛了,比如股权转让、建筑工程、房地产买卖、物流、知识产权、域名信息等各方面的领域。2000年,总会已经成立了域名争议中心。这是由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授权,来解决网络域名和通用网址上的抢注争议,以及无线网址的争议。还接受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授权,解决短信网络争议。最近,信息产业部也专门授权贸仲处理信息名址争议。贸仲业务介入到了信息、网络这部分最新的领域。
  第四,为了现代化和国际化,贸仲也在探索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第五,重视加强和国际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这个工作不仅涉及到贸仲,也涉及到整个中国的仲裁。在加强对外联系方面,一直都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贸仲与外国机构多次举办国际商事方面的研讨会。并联合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局、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等联合组团出国考察,宣传国内的仲裁。坚持派人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的仲裁工作组会议、联合国贸法会的年会、国际商事仲裁理事大会等。
  
  记者:目前,社会上还有为数颇多的企业和个人并不了解“仲裁”和仲裁机构,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贸仲上海分会又担负着怎样的社会职能?
  


  李志刚(贸仲上海分会副秘书长):确实存在这个问题。目前,为数颇多的企业并不了解仲裁的优势。广大企业应该有效利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应该依靠像“贸仲”这样的国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仲裁条款,即可在争议发生后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简单地讲,国内企业只要在商业交易的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那么无论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哪国哪地区的,该合同的争议就会在我们贸仲上海分会通过仲裁解决。与去国外法院诉讼和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相比,对于中方当事人而言,在贸仲上海分会仲裁,不仅交通上便利,对于国内司法制度背景相对熟悉,也不存在语言上障碍,也就大大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从而免去了在国外解决争议的种种困扰和顾虑。在以便捷、高效为时代主题的现代经济社会里,力争选择像“贸仲”这样的国内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应该是国内企业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当然,对于我们仲裁机构而言,除了加强仲裁工作的宣传,推动更多企业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外,更应该注重仲裁机构的“品牌”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友好、更人性化的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贸仲上海分会一直着力依靠地处上海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保持与国际同步和互动发展,坚持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民间性,运用仲裁灵活高效的专业特点及时有效地解决国内外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努力营造友善的仲裁氛围,提升国际仲裁的竞争力,切实增强国际仲裁的吸引力和公信力,致力于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有序的法律环境。
  
  记者:我们把问题具体到争议解决的方式上来,诉讼是更为常见的法律手段,但仲裁还是被当事人采用,其“诱因”是什么?
  黄文(贸仲上海分会副秘书长):没错,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法律手段,但两者有所区别。主要是两者启动的法律依据不同,在商事活动中,只要当事人有纠纷,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有一个特点,当事人要自愿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既然有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总有其不同点,当事人可各取所需,或选择诉讼,或选择仲裁。所谓的“诱因”也就是具有一定优势的差异点吧!从这一角度看,仲裁相对于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诱因”:
  首先,仲裁是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还可自行协商确定仲裁机构、程序处理、使用的语言、仲裁地点、庭审地点等,而在诉讼中,当事人没有这些选择权。
  其次,是快捷便利、成本低廉。同样解决一个纠纷,诉讼可能需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个别的还可能进入再审程序,不仅费时较长,而且诉讼费用会多次产生,解决争议的成本因而相应较高。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再审问题,也就是说一件案子只需花一笔费用即可解决,而且案件了结周期也短。
  第三,是有比较宽泛的执行效力。举例说,如一家中国公司和一美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提交中国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该裁决却无法在美国得到执行。因为每个国家的司法是独立的,美国法院不会承认、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同样,中国法院也不会承认、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一国法院判决要在异国得到执行,该两国之间必须要签订有司法互助协议。到目前为止,与中国签订商事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还不到15个,与中国经济贸易有密切交往的国家大都不在此例。但是仲裁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中国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个公约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参加,因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这140多个国家执行判决,可执行的范围远远大于诉讼判决。贸仲裁决已经在近30多个国家得到了执行。这也就是涉外合同大都选择仲裁的根本原因。
  最后,案件审理是非公开的。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公众形象,都有好处,一些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及外国在华投资企业就更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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