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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衡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