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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定位于对资源级差收益的调节,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课征范围限于矿产品和盐,而且存在税费并存的状况,侵蚀了资源税的税基。由于计征方式不合理和税负水平过低等原因,使资源税对资源利用调节和保护功能弱化。因此,资源税改革必须从重新界定资源税的功能入手,扩大课征范围,适当提高税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