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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实现将权力全面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机关承接了检察院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功能,其职务犯罪调查权是否能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形成有效的相互配合与制约?在监察权与刑事司法职权因适用法律不同而形成法律适用的“二元”体制下,如何实现监察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本文以职务犯罪调查权为切入,探讨实现职务犯罪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