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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并不排除一般的法律规则的存在,只是怀疑在具体案件中,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否能导致人们预期的法院判决,法律规则本身是否可以提供人们需要遵守的理由;因此提出法官的判决才是现实的、真正的法律。司法在弗兰克那里已经不单纯是三权分立体系中相互制衡的一种因素,而且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于是否由立法者或法官做出,关键的是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强调司法过程的重要性只是弗兰克将法律与社会联系在一起考察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