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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强震再袭四川。地震发生后,各地志愿者、社会救助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大量社会车辆涌向芦山县城,导致交通严重阻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团体未经批准暂不要前往灾区。与此同时,网络上出现了对媒体记者的批评声音,认为各地记者集中赶往灾区采访,占用了道路、通讯、食品等救灾资源,对救灾工作造成了干扰,呼吁记者不要给救灾“添乱”。
指责媒体采访报道没有给救灾帮忙,反而给救灾“添乱”,这种看法在5年前汶川地震时有过,在2年前日本地震海啸时也有过,如今在芦山“4·20”地震中再次出现,可知对媒体的这种认知,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当予以澄清。
为了挽救更多的生命,交通、医疗、通讯、食品等社会资源应该优先服务于救灾的目的。这一点并无争议。但记者采访与救灾没有冲突,相反,迅速客观地传达灾区的真实情况,是媒体对救灾的独特贡献。和任何社会行为一样,采访当然要消耗资源,但这种消耗乃是社会运作必不可少的成本。那种把媒体与救灾对立起来,把道路阻塞、通讯中断、食品短缺,归因于前往灾区采访的记者太多的说法,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媒体记者在地震灾区采访,本身就是抗震救灾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记者在灾区采访报道,全面、详实地向外界“直播”救灾现场,告知公众救灾遇到了哪些困难、急需获得哪些帮助和支援,所有这些努力,对政府主导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保障外界与灾区的信息畅通以及救灾生命线畅通,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灾难中媒体还有另一个不可取代的作用。媒体记者在地震灾区采访,对抗震救灾、灾区生活和社会生态进行全景式报道,不但为接下来的灾区重建、发展提供决策參考和信息服务,也有利于对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及时发现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提出改进工作、缓解矛盾、解决问题、避免失误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短短的一句话,道出了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和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原本有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删除了这两条规定。这表明了立法者尊重媒体在突发事件应急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意图。抗震救灾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典型范畴,媒体在抗震救灾中进行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等宣传报道,是法律赋予媒体的职权和义务,也是媒体履行专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题中之义。
当然,媒体记者在灾区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严格遵守新闻专业规范,恪守特定情境下的新闻职业伦理,如不对灾区居民和救援人员进行“紧跟式”、“逼迫式”采访,不刻意突出血腥场面和渲染悲情气氛,从业务操作上尽量减少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影响。媒体记者在灾区采访尤需自律自警,不断提高新闻专业和职业伦理水平,忠实履行在抗震救灾等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媒体职责。这些可以而且只能通过一个途径来实现。这个途径就是媒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媒体行业的道德自律以及媒体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的业务水平。媒体的行为并不在舆论监督之外。记者专业与否,是否遵循了应有的道德准则,自然有媒体同行和读者加以监督,从历史和现实看,这种监督是有效的。正是在一次次现场报道的过程中,媒体成长为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态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者为知名评论员)
指责媒体采访报道没有给救灾帮忙,反而给救灾“添乱”,这种看法在5年前汶川地震时有过,在2年前日本地震海啸时也有过,如今在芦山“4·20”地震中再次出现,可知对媒体的这种认知,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当予以澄清。
为了挽救更多的生命,交通、医疗、通讯、食品等社会资源应该优先服务于救灾的目的。这一点并无争议。但记者采访与救灾没有冲突,相反,迅速客观地传达灾区的真实情况,是媒体对救灾的独特贡献。和任何社会行为一样,采访当然要消耗资源,但这种消耗乃是社会运作必不可少的成本。那种把媒体与救灾对立起来,把道路阻塞、通讯中断、食品短缺,归因于前往灾区采访的记者太多的说法,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媒体记者在地震灾区采访,本身就是抗震救灾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记者在灾区采访报道,全面、详实地向外界“直播”救灾现场,告知公众救灾遇到了哪些困难、急需获得哪些帮助和支援,所有这些努力,对政府主导的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保障外界与灾区的信息畅通以及救灾生命线畅通,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灾难中媒体还有另一个不可取代的作用。媒体记者在地震灾区采访,对抗震救灾、灾区生活和社会生态进行全景式报道,不但为接下来的灾区重建、发展提供决策參考和信息服务,也有利于对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及时发现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提出改进工作、缓解矛盾、解决问题、避免失误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短短的一句话,道出了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和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原本有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删除了这两条规定。这表明了立法者尊重媒体在突发事件应急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意图。抗震救灾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典型范畴,媒体在抗震救灾中进行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等宣传报道,是法律赋予媒体的职权和义务,也是媒体履行专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题中之义。
当然,媒体记者在灾区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严格遵守新闻专业规范,恪守特定情境下的新闻职业伦理,如不对灾区居民和救援人员进行“紧跟式”、“逼迫式”采访,不刻意突出血腥场面和渲染悲情气氛,从业务操作上尽量减少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影响。媒体记者在灾区采访尤需自律自警,不断提高新闻专业和职业伦理水平,忠实履行在抗震救灾等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媒体职责。这些可以而且只能通过一个途径来实现。这个途径就是媒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媒体行业的道德自律以及媒体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的业务水平。媒体的行为并不在舆论监督之外。记者专业与否,是否遵循了应有的道德准则,自然有媒体同行和读者加以监督,从历史和现实看,这种监督是有效的。正是在一次次现场报道的过程中,媒体成长为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态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者为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