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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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累犯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就目前的刑事立法而言,累犯主要见诸于现行刑法第61、6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第2条第2款以及《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之中。
其他文献
<正>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但一般的观点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为典型的一种形态。黑社会犯罪是一种犯罪现象还是一种犯罪形式或者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至今并未形成人们的共识。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的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
<正> 一、亚洲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特点 三十年前,没有一个亚洲国家的法律对“消费者”这个词进行过解释,或将它写入法律。不过,尽管消费者保护法常常被看成是一个当代现象,但是,更早以前,大多数国家已有了一些与消费者有关的涉及到度、量、衡、合同、商品买卖、食品与卫生以及一些金融活动的法律。 这些早期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并不区分不同类别的购买者——消费者被等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者。后来的一大进步是增补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以区分开消费者购买和商业性买主,并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和权力。这方面的例子是
<正> 一、表见合伙的概念 所谓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又称“不可撤销的合伙”,该某人为表见合伙人,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表见合伙制度是英美法系确立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美国《1890年合伙法》及美国《统一合伙法》都对表见合伙作出了规定。由于历史渊源的原因,英
<正>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执行的前提条件。失去了这个条件,罚金就不能执行。罚金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同样的犯罪人由于贫富的差异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两种结果。为了维护罚金刑的严肃性,法律必须提供变通的解决办法,罚金刑易科就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之一。虽然罚金刑易科问题只是属于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但是,其重要性却足以关系到罚金刑本身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易科问题进行探讨。
<正>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是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为了准确地惩治受贿罪,更好地消除腐败现象,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是必要的。
<正>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肇事后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传统观点认为,肇事后逃跑,对案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逃跑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3款第1项中就把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正>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最终目的则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 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
<正> 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企业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们意欲参考和旁鉴却又不得要领的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相当复杂、各国又不甚统一,因而难以简单概括的特殊法律领域。本文就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对美国的联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绍,以窥见西方国有企业制度之一斑。 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 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