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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2011年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是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让本已经为了房子烦恼不已的家庭更加烦恼起来。但是这只是烦恼的开始。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契税该不该征呢?政府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婚前婚后加名的情况属于一种房产的部分赠与,已经构成房产权属的转移。这个理由并非没有道理,但是这种“部分赠与”具有特定的背景,也就是说实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背景下发生的。那么能否和普通的赠与相同,需要认真地考虑才能确定。
正当全国舆论争论不休之际,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尽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此次事件一锤定音。但是依然没有清楚说明该征或者不该征的理由。
这次事件中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契税属于地税,而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税务部门在这次“加名税”风波中有强烈的利益动机,如果“加名税”成立,那么将会给地方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站在中央的角度对此并无太大的利益驱使,也更原因从这项税征收可能产生的效果来考虑。
尽管最后这项“加名税”没有征收,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一项税收的征收或者免征只需要中央财政和税务机关一则通知就解决。西方人在法律领域推重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因为前者涉及到剥夺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后者更多的涉及到强制收取公民的财产。
富兰克林说“人生在世逃不过两件事情,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税收”,尽管逃不过,但是希望不要随意被对待。
>新婚姻法解释的三个焦点问题
关于确认亲子关系: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权属关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夫妻间借款协议: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让本已经为了房子烦恼不已的家庭更加烦恼起来。但是这只是烦恼的开始。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契税该不该征呢?政府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婚前婚后加名的情况属于一种房产的部分赠与,已经构成房产权属的转移。这个理由并非没有道理,但是这种“部分赠与”具有特定的背景,也就是说实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背景下发生的。那么能否和普通的赠与相同,需要认真地考虑才能确定。
正当全国舆论争论不休之际,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尽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此次事件一锤定音。但是依然没有清楚说明该征或者不该征的理由。
这次事件中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契税属于地税,而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税务部门在这次“加名税”风波中有强烈的利益动机,如果“加名税”成立,那么将会给地方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站在中央的角度对此并无太大的利益驱使,也更原因从这项税征收可能产生的效果来考虑。
尽管最后这项“加名税”没有征收,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一项税收的征收或者免征只需要中央财政和税务机关一则通知就解决。西方人在法律领域推重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因为前者涉及到剥夺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后者更多的涉及到强制收取公民的财产。
富兰克林说“人生在世逃不过两件事情,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税收”,尽管逃不过,但是希望不要随意被对待。
>新婚姻法解释的三个焦点问题
关于确认亲子关系: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权属关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夫妻间借款协议: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