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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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法治化程度与其“极端重要的工作”地位不相称,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亟须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美国、德国、部分中东欧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意识形态立法实践从正反两面表明,完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保障不仅有助于巩固政权合法性、推进国家凝聚和社会整合,还有助于为制度变迁行稳致远保驾护航,并提升政权在思想领域应对挑战的能力.完善意识形态法治应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意识形态工作内在规律性,既要理直气壮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上升为法律,也要严格规范法律工具的范围与程序,并充分考虑复杂严峻的外部气候.现阶段首先应完善关键立法,使其有法可依,建议我国立法机构借鉴域外经验,研究制定一部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综合法来担当意识形态安全基本法.同时,强化文化产业、宣传教育、纪念活动、正史保护、红色资源、智能算法等关键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布局,逐步厘定不同国家机关所负有的意识形态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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