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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该省设立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用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之间的有效衔接。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務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可对跨省和省内跨县域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等。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重点支持实施农业“特”“优”战略,以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为牵引,围绕三大省级战略和五大出口(商贸)平台建设,开展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行动。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此外,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分类分档支持,衔接资金使用必须匹配到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要切实履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務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可对跨省和省内跨县域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等。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重点支持实施农业“特”“优”战略,以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为牵引,围绕三大省级战略和五大出口(商贸)平台建设,开展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行动。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此外,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分类分档支持,衔接资金使用必须匹配到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要切实履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