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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淡薄的程序观念,导致程序在对征收权的限制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功效。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从宪政层面入手,引入正当程序观念,然后在具体制度领域建立公共利益目的的认定程序、确立补偿金的价格评估机制,同时在相关领域建立立法征收制度,这对于土地征收权的依法行使和被征收者权益的保障必将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