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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鼓励林业生产的政策体系。林权确定后,要按照市场的要求,允许林权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林木林地。除了林农是经营林木林地责无旁贷的第一主体外,还应鼓励干部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与经营林木林地。对愿意耕山的林农,应该建立起约束性政策措施,引导和监督林农种树,当年种不了的明年种;到了第三年都不行动的,由村集体收回其林权,另行发包或迫使其流转。此外,还得建立相关政策,对社会各界设立必要的准人条件,防止圈占林地,囤积炒售林权,掠夺林农利益。愿意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必须在依法获得林权之后一到两年内育林造林,否则解除其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