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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进而引发学者针对事件折射下的道德沦丧以及法律规范的软化展开研讨。刑法理论界虽存在的“见危不救”行为刑法化路径详细思考,却未深究“见危不救罪”的思维论证下悖理性的矛盾所在。采用多元化视角去规范内心规范意义层面的良知,可起到同等效果,却动辄利用严酷的刑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架空。遵照这一价值定位,使用行政法、民法和“鼓励性”政策等多元化规制手段显然更契合公民对法律的期许.最终采用非刑事手段规制“见危不救”行为才是目前立法发展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