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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已迈入快速发展时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问题与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尚未认清社会组织对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还存在“宁肯不干事,也不要出事”的观念;有的认为社会组织是群众自娱自乐的组织,主动愿意转移给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不多;有的将社会组织当作政府职能转移的“二传手”,指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影响了公平竞争;有的忽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量的培育,在日常监管中,未能及时督促推动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在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兼职、党建工作、税收優惠、执法监管等领域的政策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执行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承接的单位、方式等还缺乏具体规范;社区、服务对象和社会组织缺少直接参与需求项目制定的途径;社会组织退出操作性法规有待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保障制度还需完善。
(三)资金扶持力度不足。现有发展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范围和深度有限,社会组织可持续的乏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时,还存在轻视草根社会组织的现象,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和草根社会组织发展。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现有扶持资金还缺乏统筹合理的利用,资金要素保障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办法举措不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待下大力气突破。
(四)平台建设仍需规范。各地在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中,普遍存在重“推广”、轻“评估”的现象,盲目宣传推广,缺乏对实体孵化器运营状况的评估,孵化器“空壳化”问题较为突出,功能作用发挥不理想。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标准还需加快进度出台,政府、孵化器和入驻社会组织之间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比较明显。
(五)监管评估还需完善。监管评估的主体力量还需加强,没有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公众、捐赠方、组织内部、服务对象以及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评估,监管评估“面窄”“量小”,效果不明显。监管评估方式单一,只注重传统做法,忽视了对监管评估的探索创新,日常监管工作量大、人少,疲于应付,致使有的问题无法进行有效及时解决,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的查处比较困难。
(六)结构类别有待优化。从领域看,在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从事教科文卫体及经济行业性的多,社会治理服务专业性组织的少;从规模看,人数和业务量小、影响力小的社会组织多,规模并富有特色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少;从活动看,扶贫济困、互帮互助等普遍化服务多,高层次、人性化、本土性的服务少。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制度体系,完善規划布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网络,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尽快编制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总体规划,形成“短、中、长”详细规划,明确各阶段重点,确保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持续健康推进。
(二)加强监管评估,引导规范发展。要坚持以评促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管评估体系,坚持第三方评估机制。要严格年检、年报、项目抽查审计等监管环节,要充分发挥监管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倒逼作用,积极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措施,促进社会组织自觉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章程,实现自主、自律、自强发展。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保障能力。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置,把懂专业、想干事、作风好的同志充实到队伍中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对社工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努力提高社工的薪酬待遇和福利。要建立社工能力提升动态可持续机制,开展常态化的实务培训,提升能力,更好服务群众。要改进社工选拔录用机制,给予基层政府更多自主权,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工作需求。
(四)规范平台建设,强化功能定位。要加快出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标准,明确孵化器功能定位及运行评估等规范,理顺政府、孵化器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有效解决入驻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资源,自身业务技能建设缺少动力等问题,增强社会组织自主性。要创新孵化器运营模式,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评估监管,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营评估监管新模式,不断释放各类孵化平台生机活力,持续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
(五)加大资金扶持,拓展筹资渠道。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规则,尊重市场规律,完善购买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供需有效对接,及时落实购买服务资金。要积极探索公益创投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金融信贷、公益组织之间联动合作机制,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要大力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联合劝募等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六)加强党建工作,发挥核心作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由组织、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组成的“三位一体”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党建指导员制度,健全党建工作网络,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一、问题与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尚未认清社会组织对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还存在“宁肯不干事,也不要出事”的观念;有的认为社会组织是群众自娱自乐的组织,主动愿意转移给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不多;有的将社会组织当作政府职能转移的“二传手”,指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影响了公平竞争;有的忽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量的培育,在日常监管中,未能及时督促推动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在行业协会脱钩、领导兼职、党建工作、税收優惠、执法监管等领域的政策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执行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承接的单位、方式等还缺乏具体规范;社区、服务对象和社会组织缺少直接参与需求项目制定的途径;社会组织退出操作性法规有待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保障制度还需完善。
(三)资金扶持力度不足。现有发展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范围和深度有限,社会组织可持续的乏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时,还存在轻视草根社会组织的现象,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和草根社会组织发展。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现有扶持资金还缺乏统筹合理的利用,资金要素保障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办法举措不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待下大力气突破。
(四)平台建设仍需规范。各地在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中,普遍存在重“推广”、轻“评估”的现象,盲目宣传推广,缺乏对实体孵化器运营状况的评估,孵化器“空壳化”问题较为突出,功能作用发挥不理想。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标准还需加快进度出台,政府、孵化器和入驻社会组织之间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比较明显。
(五)监管评估还需完善。监管评估的主体力量还需加强,没有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公众、捐赠方、组织内部、服务对象以及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评估,监管评估“面窄”“量小”,效果不明显。监管评估方式单一,只注重传统做法,忽视了对监管评估的探索创新,日常监管工作量大、人少,疲于应付,致使有的问题无法进行有效及时解决,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的查处比较困难。
(六)结构类别有待优化。从领域看,在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从事教科文卫体及经济行业性的多,社会治理服务专业性组织的少;从规模看,人数和业务量小、影响力小的社会组织多,规模并富有特色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少;从活动看,扶贫济困、互帮互助等普遍化服务多,高层次、人性化、本土性的服务少。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制度体系,完善規划布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网络,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尽快编制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总体规划,形成“短、中、长”详细规划,明确各阶段重点,确保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持续健康推进。
(二)加强监管评估,引导规范发展。要坚持以评促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管评估体系,坚持第三方评估机制。要严格年检、年报、项目抽查审计等监管环节,要充分发挥监管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倒逼作用,积极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措施,促进社会组织自觉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章程,实现自主、自律、自强发展。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保障能力。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置,把懂专业、想干事、作风好的同志充实到队伍中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对社工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努力提高社工的薪酬待遇和福利。要建立社工能力提升动态可持续机制,开展常态化的实务培训,提升能力,更好服务群众。要改进社工选拔录用机制,给予基层政府更多自主权,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工作需求。
(四)规范平台建设,强化功能定位。要加快出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标准,明确孵化器功能定位及运行评估等规范,理顺政府、孵化器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有效解决入驻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资源,自身业务技能建设缺少动力等问题,增强社会组织自主性。要创新孵化器运营模式,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评估监管,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营评估监管新模式,不断释放各类孵化平台生机活力,持续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
(五)加大资金扶持,拓展筹资渠道。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规则,尊重市场规律,完善购买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供需有效对接,及时落实购买服务资金。要积极探索公益创投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金融信贷、公益组织之间联动合作机制,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要大力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联合劝募等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六)加强党建工作,发挥核心作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由组织、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组成的“三位一体”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党建指导员制度,健全党建工作网络,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