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当商业秘密包含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信息时,法律是应该继续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应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简要论述上述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问题。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保护 边界问题
作者简介:杜子馨,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1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2
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多元化导致了主张和追求的多元化,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法律就是在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知识产权法则在知识产权人和非知识产权人,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知识产权人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呕心沥血,才发现了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有权利要求法律对其成果进行保护,保障自己获取回报利益。
知识产权法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维护商业秩序,鼓励创新,激发灵感,进而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顺应公共利益的,因为其体现了对知识的尊重,对技术的尊重,对人才的尊重,符合人们的共识。但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增加的同时,人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一是商业秘密保护和有价值信息的传播之间的矛盾,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部分公开保护,而商业秘密是无期限的秘密保护,这可能使得商业秘密中的有用信息长时间无法传播,进而影响再创造;二是若商业秘密中包含侵害公共利益的信息时,法律是应该继续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应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及其保护的范围问题等等。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来试论第二种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问题。
一、公共利益抗辩的概述
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是通过一系列判例来建立的。成文的规定始于美国法律研究会1923年发表的《侵权法重述》。其中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公共利益可对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在该节评论中写道,为了公共利益而泄露商业秘密者可对泄露行为不负法律责任。这也使得公共利益成为了被告因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而面临违法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表明法律开始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间寻求解决两者矛盾的出路。并且这一原则在美国1985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1995年的《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等法律和文件中进一步发展。
“适度而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意味着商业秘密法在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基础之上,在有限限制信息流动中最终促进信息流动,促进公众对信息的接近、促进对革新的鼓励,而不是出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由此可见,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提高,也是在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抗辩两者的平衡间进行的。
二、公共利益抗辩的要求
美国只有在法律条文中粗略的表明公共利益抗辩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对于公共利益抗辩的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通过阅读美国商业秘密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判例,归纳如下:
(一)在概念方面,应该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媒体的自身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多种学说,但其不等同于媒体利益。媒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其希望并追求为公共利益发声,但受制于对商业价值的追求、对企业权力的屈服、对名垂青史的渴望,其不可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媒体利益是相交关系,部分相重,而非完全一致。
这主要体现在Francome v. Mirror Group Newspapers Ltd.案中,Francome 夫妇试图阻止报社公布具有机密性的赛马信息而提起诉讼。John Donaldson M.R.法官对此首先肯定了媒体在揭露犯罪、保障人们知情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也表示媒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会有差异。在本案中,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相关文本提交给行政机构或赛马会,而不是由媒体公开。报社在公开的同时,追求着自身利益,如发行量、业内评价等。
在披露商业秘密时,记者是否具有特权,豁免法律责任?这个问題在Apple v. Does案中有所体现。Powell法官认为“主张特权能否成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新闻自由和公民义务间达到平衡。”即记者并非在披露商业秘密的任何情况下均具有特权豁免。在这份判决书中还有一亮点,“公众所关心之事,并非等同于公共利益。”这使得公共利益的外延进一步缩小,定义进一步明确。
(二)在抗辩事由方面,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众便利等
国家利益是全体国民都应为之奋斗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的冲突,更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对峙。没有国,何来家?没有国家利益的维护,何来个人利益的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在战争,尤其是世界战争,这种导致哀鸿遍野、妻离子散的情况下更加突出。Hughes Tool CO. v. Gillcraft Aviation CO.案中法院在武器设计等商业秘密保护与国家安定、降低本国人员伤亡两者间进行权衡。商业秘密固然重要,但它仍属于财产利益,在生命面前,生命重于财产。并且如果国家作战失败,那么国无宁日,礼崩乐坏,又何来商业秘密的保护?
社会公众便利是指如果禁止使用商业秘密会对社会大多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保护 边界问题
作者简介:杜子馨,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1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2
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多元化导致了主张和追求的多元化,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法律就是在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知识产权法则在知识产权人和非知识产权人,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知识产权人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呕心沥血,才发现了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有权利要求法律对其成果进行保护,保障自己获取回报利益。
知识产权法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维护商业秩序,鼓励创新,激发灵感,进而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顺应公共利益的,因为其体现了对知识的尊重,对技术的尊重,对人才的尊重,符合人们的共识。但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增加的同时,人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一是商业秘密保护和有价值信息的传播之间的矛盾,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部分公开保护,而商业秘密是无期限的秘密保护,这可能使得商业秘密中的有用信息长时间无法传播,进而影响再创造;二是若商业秘密中包含侵害公共利益的信息时,法律是应该继续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应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及其保护的范围问题等等。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来试论第二种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问题。
一、公共利益抗辩的概述
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是通过一系列判例来建立的。成文的规定始于美国法律研究会1923年发表的《侵权法重述》。其中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公共利益可对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在该节评论中写道,为了公共利益而泄露商业秘密者可对泄露行为不负法律责任。这也使得公共利益成为了被告因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而面临违法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表明法律开始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间寻求解决两者矛盾的出路。并且这一原则在美国1985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1995年的《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等法律和文件中进一步发展。
“适度而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意味着商业秘密法在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基础之上,在有限限制信息流动中最终促进信息流动,促进公众对信息的接近、促进对革新的鼓励,而不是出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由此可见,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提高,也是在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抗辩两者的平衡间进行的。
二、公共利益抗辩的要求
美国只有在法律条文中粗略的表明公共利益抗辩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对于公共利益抗辩的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通过阅读美国商业秘密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判例,归纳如下:
(一)在概念方面,应该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媒体的自身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多种学说,但其不等同于媒体利益。媒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其希望并追求为公共利益发声,但受制于对商业价值的追求、对企业权力的屈服、对名垂青史的渴望,其不可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媒体利益是相交关系,部分相重,而非完全一致。
这主要体现在Francome v. Mirror Group Newspapers Ltd.案中,Francome 夫妇试图阻止报社公布具有机密性的赛马信息而提起诉讼。John Donaldson M.R.法官对此首先肯定了媒体在揭露犯罪、保障人们知情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也表示媒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会有差异。在本案中,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相关文本提交给行政机构或赛马会,而不是由媒体公开。报社在公开的同时,追求着自身利益,如发行量、业内评价等。
在披露商业秘密时,记者是否具有特权,豁免法律责任?这个问題在Apple v. Does案中有所体现。Powell法官认为“主张特权能否成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新闻自由和公民义务间达到平衡。”即记者并非在披露商业秘密的任何情况下均具有特权豁免。在这份判决书中还有一亮点,“公众所关心之事,并非等同于公共利益。”这使得公共利益的外延进一步缩小,定义进一步明确。
(二)在抗辩事由方面,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众便利等
国家利益是全体国民都应为之奋斗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的冲突,更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对峙。没有国,何来家?没有国家利益的维护,何来个人利益的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在战争,尤其是世界战争,这种导致哀鸿遍野、妻离子散的情况下更加突出。Hughes Tool CO. v. Gillcraft Aviation CO.案中法院在武器设计等商业秘密保护与国家安定、降低本国人员伤亡两者间进行权衡。商业秘密固然重要,但它仍属于财产利益,在生命面前,生命重于财产。并且如果国家作战失败,那么国无宁日,礼崩乐坏,又何来商业秘密的保护?
社会公众便利是指如果禁止使用商业秘密会对社会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