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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中重视“群众感觉”,决不是司法判决“跟着感觉走”,而必须要有章法有规范。要正确全面地理解“群众感觉”的内涵,既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误解误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广东珠海调研时,着重强调了“群众感觉”在判决死刑案件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只有以“群众感觉”为依据,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院长的“群众感觉论”一出,立即引起了一定范围的质疑。支持者认为,依据群众感觉并不等于民意审判,应当把群众感觉当作对司法的监督,但它应当通过制度影响判决。而质疑者则认为,司法应以法律为准绳,岂能“跟着感觉走”,何况群众感觉往往充斥着许多非理性的内容。
的确,“群众感觉”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它要成为法院判决案件特别是判决死刑这类重大案件的依据之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全面地理解“群众感觉”的内涵,既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误解误读。从目前的媒体评论看,无论是支持者还是质疑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上的片面性,需要进行澄清。
在我看来,作为司法判决依据之一的“群众感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首先,“群众感觉”是衡量某一具体案件社会危害性和其他社会影响的重要标准。固然,某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但罪行的轻重也就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则应当参照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因为同样的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侵害的对象不同,可能在群众中的反响完全不同,体现在司法判决中就应该有所区别。
其次,“群众感觉”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力度的直接感受和具体评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如果一个司法判决让人民群众没有感觉到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较好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那么,“群众感觉”就肯定不好,就会排斥司法,不信任法律,直接影响法律权威和尊严,损害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另外,“群众感觉”也是判断司法活动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整个社会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重要参照和基本标尺。俗话说,“人人心中有杆秤”,它能够秤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分量和实现程度,因为标志这杆秤的是道德和良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司法的最高标准。因此,人民司法不能脱离“群众感觉”,不能只指望冷冰冰且一经制定就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僵化的法律教条来全面实现公正,而必须由“群众感觉”来加以矫正。
由以上解读我们不难发现,“群众感觉”不同于以前经常出现在死刑判决中的“民愤”。前者涉及到群众对一项司法活动的多侧面评判,既是作出判决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判决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而后者只是人民群众对某一案件的负面情结和反应,更具情绪化和非理性化。
必须指出,司法工作中重视“群众感觉”,决不是司法判决“跟着感觉走”,而必须要有章法有规范,要切实避免概念的口号化,应当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工作赋予其明确而具体的内容,使其变为司法判断中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防止成为个别法官借此滥用司法裁量权,沦为司法腐败的暗道。(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广东珠海调研时,着重强调了“群众感觉”在判决死刑案件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只有以“群众感觉”为依据,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院长的“群众感觉论”一出,立即引起了一定范围的质疑。支持者认为,依据群众感觉并不等于民意审判,应当把群众感觉当作对司法的监督,但它应当通过制度影响判决。而质疑者则认为,司法应以法律为准绳,岂能“跟着感觉走”,何况群众感觉往往充斥着许多非理性的内容。
的确,“群众感觉”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它要成为法院判决案件特别是判决死刑这类重大案件的依据之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全面地理解“群众感觉”的内涵,既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误解误读。从目前的媒体评论看,无论是支持者还是质疑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上的片面性,需要进行澄清。
在我看来,作为司法判决依据之一的“群众感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首先,“群众感觉”是衡量某一具体案件社会危害性和其他社会影响的重要标准。固然,某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但罪行的轻重也就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则应当参照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因为同样的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侵害的对象不同,可能在群众中的反响完全不同,体现在司法判决中就应该有所区别。
其次,“群众感觉”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力度的直接感受和具体评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如果一个司法判决让人民群众没有感觉到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较好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那么,“群众感觉”就肯定不好,就会排斥司法,不信任法律,直接影响法律权威和尊严,损害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另外,“群众感觉”也是判断司法活动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整个社会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重要参照和基本标尺。俗话说,“人人心中有杆秤”,它能够秤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分量和实现程度,因为标志这杆秤的是道德和良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司法的最高标准。因此,人民司法不能脱离“群众感觉”,不能只指望冷冰冰且一经制定就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僵化的法律教条来全面实现公正,而必须由“群众感觉”来加以矫正。
由以上解读我们不难发现,“群众感觉”不同于以前经常出现在死刑判决中的“民愤”。前者涉及到群众对一项司法活动的多侧面评判,既是作出判决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判决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而后者只是人民群众对某一案件的负面情结和反应,更具情绪化和非理性化。
必须指出,司法工作中重视“群众感觉”,决不是司法判决“跟着感觉走”,而必须要有章法有规范,要切实避免概念的口号化,应当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工作赋予其明确而具体的内容,使其变为司法判断中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防止成为个别法官借此滥用司法裁量权,沦为司法腐败的暗道。(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