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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发挥作用的程度通常受制于行政和社会自身之解纷机能的出色作为。故此,应当理性地正视司法的有限性;并树立"综合司法改革"理念,在定位于最后屏障的前提下,将司法改革置于整个社会改革体系之中,正视并充分整合行政与社会自身之纠纷调处资源,以促成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