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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产权首先是宪法上的自然资源产权,然后是民法上的自然资源产权,其本质上是私权。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自然资源产权与用途管制之间必然存在着博弈。公益性私权的发展为用途管制提供了契机,作为自然资源产权高级发展阶段的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等公益性私权能够实现公私法的交融,发挥私法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