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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在设计、制造时产生的产品缺陷的调整具有局限性。对于缺陷产品的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现实中出现跨国公司的歧视性经营。我国必须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措施,建立起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两种方式结合才能达到效果。对国内企业而言,建立规范的市场规则,也有利于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