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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华沙体制一体化和现代化的需要,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一套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但对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如责任限额、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顺应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利益视角出发,笔者认为承运人责任应实行无限额严格责任制;承运人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