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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个别的地区和部门仅仅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不顾全大局,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违反国家政策和相关的规定,想尽办法的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就是探讨如何构建一个完备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基金的使用安全。
关键词:社会保障 基金 监督 体系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比一般基金获得更高的安全。但我国的社保基金问题频出的现实证明,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只依靠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高效、科学的实施机制和严密、健全的监管机制。
一、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涵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部分积累财务模式下形成的,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在筹集、支付、存储和投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括: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险具体办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保障其安全运营。
二、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系统构成
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具体的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管、内部控制、社会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管和司法部门监督并存的社会保障监管体系。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管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一般包括与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相关的单位及机构的内部审计和职工监督两部分。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权和内部职工的监督权利的安排零星见于一些相关的制度规范中,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1款。这些法律法规为审计部门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 外部监督
1. 立法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即人大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的监督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隶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就是基金行政监督方面的主体。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最高部门,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承担监管职责。
3.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只通过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实施特殊的监督。行政监督能够纠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失误,对于一些超越其监督范围的问题却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例如社会保障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等,这就要司法部门介入,进行相应的处理。
4. 专门监督
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因为会涉及到国家、企业以及众多劳动者的个人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就十分需要官民相结合的亦或民间组织专门的监督。最好的做法是让政府引导,社会的各界代表一起参与,由此我们建立一个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代表、经办机构的相关代表、用人单位的相关代表、工会以及职工的代表,并吸纳专家和知名学者一起组成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行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结余情况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的反映群众们的意见以及相关建议,以此来确保国家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能够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和执行。
5.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舆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各个级别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都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认真真实的向社会及时的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实时情况,并应自觉的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行的,社会保障基金正式监管体系之外的监督,属于群众性、社会性、非强制性的监督。现在,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已经公开的收支具体账目实施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的社会监督一般包括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
三、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范围
(一) 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督
征缴监督主要是为了解决保费拖欠,防止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障费等行为,保障資金的及时有效供给。
1.对缴费单位的监督
缴费单位应该切实保护好本单位职工的利益,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一是缴费单位应该做到及时公开缴费账目,以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也便于职工监督。二是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依法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它既要对政府负责,更要对广大职工负责。
(二)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证监部门、银行以及单位工会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这些部门主要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管理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要予以纠正。
(三)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支付给符合相关受助条件的人,经由相关的保障机构,依据保障制度规定,按既定的发放待遇和方式,发放给受保人,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以,行政管理部门就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以便确保基金能够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里,并监督发放的范围是否合理和必要。并且要对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支付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式,更主要的是对社会经办机构的发放活动全程监督。此外,还通过开设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直接听取社会保险受保人的意见。现在,网络监督的力量也不可小觑,很多社保案的发案都与网民的举报息息相关,只要加以引导,网络监督也可成为一个新兴的监督力量,并发挥传统监督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李珍.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社会保障 基金 监督 体系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比一般基金获得更高的安全。但我国的社保基金问题频出的现实证明,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只依靠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高效、科学的实施机制和严密、健全的监管机制。
一、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涵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部分积累财务模式下形成的,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在筹集、支付、存储和投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括: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险具体办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保障其安全运营。
二、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系统构成
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具体的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管、内部控制、社会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管和司法部门监督并存的社会保障监管体系。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管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一般包括与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相关的单位及机构的内部审计和职工监督两部分。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权和内部职工的监督权利的安排零星见于一些相关的制度规范中,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1款。这些法律法规为审计部门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 外部监督
1. 立法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即人大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的监督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隶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就是基金行政监督方面的主体。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最高部门,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承担监管职责。
3.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只通过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实施特殊的监督。行政监督能够纠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失误,对于一些超越其监督范围的问题却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例如社会保障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等,这就要司法部门介入,进行相应的处理。
4. 专门监督
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因为会涉及到国家、企业以及众多劳动者的个人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就十分需要官民相结合的亦或民间组织专门的监督。最好的做法是让政府引导,社会的各界代表一起参与,由此我们建立一个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代表、经办机构的相关代表、用人单位的相关代表、工会以及职工的代表,并吸纳专家和知名学者一起组成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行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结余情况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的反映群众们的意见以及相关建议,以此来确保国家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能够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和执行。
5.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舆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各个级别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都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认真真实的向社会及时的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实时情况,并应自觉的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行的,社会保障基金正式监管体系之外的监督,属于群众性、社会性、非强制性的监督。现在,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已经公开的收支具体账目实施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的社会监督一般包括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
三、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范围
(一) 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督
征缴监督主要是为了解决保费拖欠,防止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障费等行为,保障資金的及时有效供给。
1.对缴费单位的监督
缴费单位应该切实保护好本单位职工的利益,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一是缴费单位应该做到及时公开缴费账目,以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也便于职工监督。二是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依法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它既要对政府负责,更要对广大职工负责。
(二)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证监部门、银行以及单位工会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这些部门主要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管理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要予以纠正。
(三)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支付给符合相关受助条件的人,经由相关的保障机构,依据保障制度规定,按既定的发放待遇和方式,发放给受保人,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以,行政管理部门就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以便确保基金能够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里,并监督发放的范围是否合理和必要。并且要对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支付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式,更主要的是对社会经办机构的发放活动全程监督。此外,还通过开设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直接听取社会保险受保人的意见。现在,网络监督的力量也不可小觑,很多社保案的发案都与网民的举报息息相关,只要加以引导,网络监督也可成为一个新兴的监督力量,并发挥传统监督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李珍.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