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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并非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在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合同解释这一问题是不存在的。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垄断阶段,当事人之间的实际经济地位已经不再平等,为了重新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并使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运转,国家不得不强行干预契约关系,并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改变契约中不公平条款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出现了合同社会化的倾向,对合同解释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合同解释之客观化适用于格式条款解释时,演化为两个下位原则,一是解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