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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将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我国现行立法与《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不同之处是,采购实体限于国家和公共组织,没有包括企业;采购行为定位于民事合同行为,没有体现公法的支配作用;权利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将行政监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人,而不是采购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