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建立股东责任最优选择模型。如果投资者要监控经营者,这些监控者应该是剩余财产的债权人(股东)。随着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增加,公司的价值和监控工作都随之增加。当清理财产耗费太大时,靠临时负债吸收直接投资,成为一种筹资手断。然而,如果财产无法查清,在这种制度下只能靠投资相对较少的股东来实现均衡。通过核实股东财产,限制股票转让,或许能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文用关于各种责任制度的比较静态学导出实用的合同制度。关于设计和应用金融债券处理公司投资者之间或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纠纷的问题著述颇多①。这类文献讨论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