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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审计风险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就我国审计机关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已作了明确规定,但至今尚未形成一种制度,受到审计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极少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我们知道建立审计公开报告制度,让被审计单位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利手段,是审计工作的进步与完善,但客观上也增加了审计风险的存在。审计结果一旦向社会公开,必将引起被审计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就被审计单位而言,将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开,势必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也会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商业后信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