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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引,马克思主义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性质和方向。以马克思主义公正论思想反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助于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彼此之间的内在逻辑,为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理论依据。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 公正论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24个字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然而,作为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如何反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灵魂,成为我们深刻领会和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课题。自由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制建设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为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公正论思想论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蕴中的内在逻辑。
一、社会公正研究的基本前提: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
马克思主义两个基本创造之一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其一以贯之的核心观点,是其全部理论的精髓,更是马恩对待公正问题的基本立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公正及其准则,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而这种社会意识形态又反映并受其制约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是一种这样“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不是公正的观念决定人们如何相处,而是现实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人们的社会相处(关系),决定社会的公正观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论述道:“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及怎样交换产品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2]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述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公正产生于社会存在,并由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社会公正观念的变革,也不是人们主观意识的独立现象,归根结底它反映着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的不知不觉的变化,反映着“适合于早先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
二、社会公正的理念追求:自由、平等
在马恩的设想里,未来社会将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正的社会。马恩之所以不用“国家”指称未来社会,因为“国家”即意味着强制、暴力、压迫,它是与自由相对立的,因此他们用古德语中的“联合体”指称未来社会,恩格斯特别说明这个词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以此强调未来社会中人的自由和平等性质,所以说自由和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两个最基本的理念,人们先是自由的个体,然后才能是平等的。
所谓自由,《辞海》中的解释既有政治上的自由,又包括哲学上的自由。其实,自由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有外在的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自由理念,他们认为,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只有在高级社会形态中才能实现。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科学的设想,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随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4]。
三、社会公正的本质内涵及现实体现:至善与分配公平
公正的本质的内涵是通过公正的基本理念体现的,相对于变化发展的公正的基本前提而言,公正的本质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所谓公正的本质就应该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所说的“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一切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5]。也就是说,公正的本质就是一种善,即一种使民众过上优良生活的至高的善,也就是要为民众创造一种公正的生存状态。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人那里,对社会公正判断标准的理解却是不同的,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奴隶制的存在就是正义的,公正只是相对于拥有城邦公民身份的人而言的;在诺齐克那里,机会平等就是公正的;在罗而斯那里,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等原则就是公正等。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用联系、发展和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应该认识到某些社会主流公正观念的变动,都是对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变革需求发出的信号,要求社会上层建筑做出及时变革和调整。 如前文所述,公正的本质就是一种善,即一种使民众过上优良生活的至高的善,也就是要为民众创造一种公正的生存状态,要实现这样一种公平的生存状态,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现分配公平,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6]。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的“公平的分配”时,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指出分配领域公平的标准。差不多在同一时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机会主义派别—拉萨尔派形成并发展起来。拉萨尔派主张,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的社会里,应该公平地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着重批判了“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他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7]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指导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根本方法论原则,即不能从抽象的公平、平等出发,而要从生产方式,首先从所有制出发研究分配问题。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8]。任何物质资料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消费资料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能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和所有制的、仿佛由“公平”、“平等”决定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围绕分配兜圈子。马克思把这种想法称之为“庸俗社会主义”,认为它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思想。
四、社会公正的重要实践路径:制度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原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这一“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合的阶段,我国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局面,社会不公正现象越来越明显且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社会各界和政府越来越关注社会公正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中做了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主题发言,发言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9]这表明党和国家对社会公正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社会公正问题对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变革要求发出的信号。具体来讲,就是要:
首先,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政策不动摇。
其次,如前文所述,马恩认为公正的实现程度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所以我们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争取更快更好地发展生产力,为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既“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0]。要坚持和逐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要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等。最后,建立健全民主法治体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再次,要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观,从我国现阶段实际出发,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上文论述,我们参见罗尔斯在《正义论》论述当中的两个基本原则。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的两个正义原则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第一条原则可视为“自由的优先性”,第二条原则可视为“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其中,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的②项优先于①项,也就是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等原则,即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某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当它们有利于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时,它们就是正义的。
在制度建设层面而言,我们可以论述为:一是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起点公平的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进入社会生活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平等起点,亦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建立并完善平等的生存、工作及受教育等制度。一个社会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予以有效保护,这是促进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立足点。二是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机会公平的社会制度。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然要求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也就是从总体上保证这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在参与社会财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机会公平的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因素(如身份、家庭出身、性别等)的影响,保证任何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能力。三是不断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原则”的社会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制度、社会税收制度及法治制度等,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
最后,建立和完善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就是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注重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2]。要“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1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3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617-61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760.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137.
[6][9][10][12][1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37,36,17,37,1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31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306.
[11](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2013年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 公正论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24个字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然而,作为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如何反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灵魂,成为我们深刻领会和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课题。自由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制建设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为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公正论思想论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蕴中的内在逻辑。
一、社会公正研究的基本前提: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
马克思主义两个基本创造之一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其一以贯之的核心观点,是其全部理论的精髓,更是马恩对待公正问题的基本立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公正及其准则,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而这种社会意识形态又反映并受其制约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是一种这样“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不是公正的观念决定人们如何相处,而是现实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人们的社会相处(关系),决定社会的公正观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论述道:“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及怎样交换产品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2]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论述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公正产生于社会存在,并由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社会公正观念的变革,也不是人们主观意识的独立现象,归根结底它反映着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的不知不觉的变化,反映着“适合于早先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
二、社会公正的理念追求:自由、平等
在马恩的设想里,未来社会将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正的社会。马恩之所以不用“国家”指称未来社会,因为“国家”即意味着强制、暴力、压迫,它是与自由相对立的,因此他们用古德语中的“联合体”指称未来社会,恩格斯特别说明这个词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以此强调未来社会中人的自由和平等性质,所以说自由和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两个最基本的理念,人们先是自由的个体,然后才能是平等的。
所谓自由,《辞海》中的解释既有政治上的自由,又包括哲学上的自由。其实,自由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有外在的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自由理念,他们认为,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只有在高级社会形态中才能实现。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科学的设想,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随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4]。
三、社会公正的本质内涵及现实体现:至善与分配公平
公正的本质的内涵是通过公正的基本理念体现的,相对于变化发展的公正的基本前提而言,公正的本质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所谓公正的本质就应该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所说的“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一切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5]。也就是说,公正的本质就是一种善,即一种使民众过上优良生活的至高的善,也就是要为民众创造一种公正的生存状态。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人那里,对社会公正判断标准的理解却是不同的,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奴隶制的存在就是正义的,公正只是相对于拥有城邦公民身份的人而言的;在诺齐克那里,机会平等就是公正的;在罗而斯那里,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等原则就是公正等。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用联系、发展和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应该认识到某些社会主流公正观念的变动,都是对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变革需求发出的信号,要求社会上层建筑做出及时变革和调整。 如前文所述,公正的本质就是一种善,即一种使民众过上优良生活的至高的善,也就是要为民众创造一种公正的生存状态,要实现这样一种公平的生存状态,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现分配公平,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6]。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的“公平的分配”时,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指出分配领域公平的标准。差不多在同一时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机会主义派别—拉萨尔派形成并发展起来。拉萨尔派主张,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的社会里,应该公平地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着重批判了“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他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7]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指导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根本方法论原则,即不能从抽象的公平、平等出发,而要从生产方式,首先从所有制出发研究分配问题。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8]。任何物质资料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消费资料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能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和所有制的、仿佛由“公平”、“平等”决定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围绕分配兜圈子。马克思把这种想法称之为“庸俗社会主义”,认为它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思想。
四、社会公正的重要实践路径:制度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原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这一“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合的阶段,我国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局面,社会不公正现象越来越明显且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社会各界和政府越来越关注社会公正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中做了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主题发言,发言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9]这表明党和国家对社会公正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社会公正问题对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变革要求发出的信号。具体来讲,就是要:
首先,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政策不动摇。
其次,如前文所述,马恩认为公正的实现程度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所以我们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争取更快更好地发展生产力,为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既“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0]。要坚持和逐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要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等。最后,建立健全民主法治体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再次,要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观,从我国现阶段实际出发,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上文论述,我们参见罗尔斯在《正义论》论述当中的两个基本原则。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的两个正义原则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第一条原则可视为“自由的优先性”,第二条原则可视为“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其中,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的②项优先于①项,也就是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等原则,即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某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当它们有利于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时,它们就是正义的。
在制度建设层面而言,我们可以论述为:一是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起点公平的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进入社会生活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平等起点,亦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建立并完善平等的生存、工作及受教育等制度。一个社会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予以有效保护,这是促进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立足点。二是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机会公平的社会制度。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然要求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也就是从总体上保证这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在参与社会财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机会公平的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因素(如身份、家庭出身、性别等)的影响,保证任何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能力。三是不断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原则”的社会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制度、社会税收制度及法治制度等,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
最后,建立和完善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就是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注重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2]。要“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1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3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617-61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760.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1,137.
[6][9][10][12][1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37,36,17,37,1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31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306.
[11](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2013年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