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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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开展,防止疫病传播,保护人畜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增加投入,严格管理,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笔者就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谈谈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 动物监督工作 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A
  一、落实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
  畜牧兽医事业发展对行业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由于多层次改革不到位的拖累阻碍了要求的满足,严重地影响了行业的执法地位和形象。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畜牧兽医系统目前唯一的一支专业执法队伍,是推进畜牧兽医依法行政、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中坚力量,因此,机构和队伍建设是首要任务,必须搞好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尽快纳入参公管理。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已出台,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目前,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咸宁、孝感、随州、鄂州等地(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纳入参公管理,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参公管理前期报送工作基本完成,力争今年底实现参公管理,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工作。
  (二)县区一级确保执法主体人、财、物三个到位。
  县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开设独立帐号,落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做好工作经费保障,至少做好人头费保障。力争“十二五”期间县级机构全部实行参公管理。
  (三)落实分所挂牌要求。
  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讇紫囟镂郎喽剿鶂讇追炙保⑹褂猛骋坏闹捶ū晔丁7炙裙遗坪蠊娣叮ㄉ枰斜曜肌?
  (四)做好协检人员管理。
  明确乡村协检员合法身份,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在乡村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但乡村兽医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的签约、聘用,以及出证方式必须进行规范管理。
  (五)加快官方兽医制度建设。
  切实提升官方兽医的法律知识、监督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农业部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自身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加快官方兽医的确认工作。
  (六)提高队伍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负责同志,尤其是地(市、州)的所长是谋划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力量,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本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做到“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管理上到位、协调上有力”,真正筑牢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不断借鉴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培训、学习和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树立斩新的队伍形象和精神风貌。省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所要加强工作考核,细化、量化有关指标,将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检疫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
  (一)在产地检疫上。
  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抓好乡镇、村级申报点建设,并规范建设和管理。近年来,襄阳市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2006年,结合襄阳实际,率先在湖北省拿出了《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办法》,并以襄阳政发[2006]56号文件形式行文下发。几年来,全市各地充分征求各服务对象意见和建议,依靠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因地制宜,相继制定了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通告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为产地检疫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在屠宰检疫上。
  按照《动物屠宰场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屠宰检疫工作的规范化,推行屠宰检疫场所“十有”建设,严把屠宰检疫“六关”,坚持检疫项目、程序、标准、记录、无害化处理“五个到位”,做到病死动物、同群动物、疫区易感动物“三个不放过”,认真落实“四不准一处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把好三个环节: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和无害化处理。2011年,襄阳市共屠宰检疫生猪219.9万头,屠宰检疫牛羊9.89万头,屠宰检疫家禽448.3万只,检出并处理病畜禽0.912万头(只、羽),病害肉收缴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三)在流通环节上。
  监督检查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来源、供货渠道、数量、检疫标识、检疫证明(验讫印章)等相关资料及检疫情况登记台帐。加强冷库管理,实行检疫申报,登记详细,确保来源可靠,去向清楚,记录完整,管理规范。对各超市、冷鲜肉经营店加强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清理不合规范的店面,并与肉品经营门店和冷库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其作出承诺,不销售无检疫证明、无违禁物专项检测证明的肉品,从源头上消除肉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在种畜禽调运上。
  按照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跨省和市(州)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申报、查验实验室检测报告和隔离观察的新规定,把好跨省调运关口。(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利用新闻媒体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有关跨省调运种用和乳用动物的法律法规、检疫审批程序以及私自引种的危害,使养殖场户由抵触变为主动申请检疫审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防疫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提高。(2)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服务指导,明确跨省调运检疫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监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检疫员和防疫员的作用,将辖区种乳用动物养殖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发现未经审批跨省调运种用动物的现象及时上报监督所。三是严格审批,现场监管。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强化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严格提前申报、逐级审批、现场监管。(3)加强监督,严查违法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种用、乳用饲养场的监督检查频率,定期进行走访,准确掌握调运动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未经检疫审批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行为。   (五)在证章标志管理上。
  在证章标志管理上,要推进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订购、发放、领取的信息化管理;开展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验讫印章专项整顿,强化生产、使用的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2011年6月,襄阳市统一启用了新式检疫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原旧版检疫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全部按规定回收封存,杜绝旧版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的继续延用和流通。切实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使用新版检疫专用章、统一指定A证出证签字人、统一规范出证签名编号。
  (六)在无害化处理补偿上。
  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积极协调,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提高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三、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通过加强检疫监管,排查重点领域、完善追溯体系、开展警示教育、正确宣传引导等措施,始终保持对养殖、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违禁物的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时刻不放松。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2011年5月,襄阳市制定了《襄阳市生猪及生猪产品准入制度》、《襄阳市兽药产品登记备案制度(暂行)》、《襄阳市饲料产品登记备案制度(暂行)》等制度。对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生猪及其肉产品,一律依法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产品必须到所在地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饲料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必须到市饲料办登记备案(县(市、区)到当地畜牧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2、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营规模依照“抓大促小抓源头”原则,实行风险等级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动物及其产品购销台帐登记制度。监督辖区内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建立用肉制度,签订用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固定工作人员把好肉品关。在市场购进肉品时要到所在市场检疫室开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做到证物相符,随货同行;对每天购进的肉品进行详细登记,注明购买日期、品名、数量、产品来源、检疫标志、检疫证明、出厂(场)日期、经手人等项目。二是加强用肉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定期、不定期到辖区宾馆、饭店,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查物验证,查验《动物产品经营(加工)登记簿》、回收检疫证明。对宾馆、饭店,学校、食堂购买的肉品实现从产地、屠宰到加工的全程检疫监督管理,对所有肉品进行追根索源,确保肉品检疫质量,确保市民肉品消费安全。三是加强对各超市、冷鲜肉经营店的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清理不合规范的店面。外埠肉进入由总经销商持原产地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瘦肉精”检测报告,到指定的报检点换取本市的检疫证明方可分销,动物产品包装箱(袋)上加贴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分销商持本地检疫证明销售。同时加强冷库管理,实行检疫申报,登记详细,确保来源可靠,去向清楚,记录完整,管理规范。与肉品经营门店和冷库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其作出承诺,不销售无检疫证明、无违禁物专项检测证明的肉品,从源头上消除肉品质量安全隐患。
  3、对辖区内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一律实行备案。对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并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实行经纪人备案制度。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其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行为进行相应登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进行重点监管。
  四、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
  1、在综合执法上,坚持“三个基本到位”的目标,即“工作机构到位,工作经费到位,工作手段到位”,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落实。目前的综合执法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一项工作,不可以综合执法代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可接受行政审批、许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委托,不可以管理代替执法。
  2、加强培训。针对当前基层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亟待提高的问题,要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基层执法带头人,建立一支拉得出、顶得住、打得赢的动物卫生监督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伍。
  3、提高办案水平。要认真遵循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和规范执法案卷。按照农业部要求定期开展案卷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五、加强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管理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和先进武器,动物卫生监督也不例外。农业部将组织起草关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统一系统构成、体系架构、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做法,明确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在全国推行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要积极探索,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加强系统内各子行业的横向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避免数据库重复建设和数据来源不一致;要从小起步,逐步做大做强信息化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夏海涛,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文浩,襄阳市畜牧良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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