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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实质上替代了以往由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职务犯罪调查的体制变革带来了程序衔接的重大课题。《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关键是证据适用问题,其集中体现于《监察法》第33条之中。解决此问题应从法律文本出发,明确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资格,理清监察取证程序应遵循的实质规范,界定非法监察证据的认定与排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