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破除所谓主导立法的迷思杨云彪

来源 :人大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oiche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立法问题上,应该破除所谓主导立法的迷思。对此我有三个观点。
  第一,在立法程序中一般很难辨别谁是主导。总的来说,一部法律的完成,只有分工的不同,而没有谁来主导的问题。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国家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分工都有明确界定。政府动议法案,人大审议通过,这是一个常态化的程序。如果一部法规,由人大自己启动立法调研,自己动议修订,最后由人大通过,那么可以说,这是人大主导立法。但是,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立法都是政府动议,人大审议通过的。即使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立法一般也是政府启动,议会审议通过的。在此需要作一个概念上的澄清,所谓立法程序,包括起草、动议、审议、听证、通过等一系列程序,在此过程中,有很多参与主体。人大不是唯一的参与主体,也不是从头到尾“主导”的主体。
  第二,对“人大主导立法”的不恰当认识,容易陷入理想主义误区和“行政化”陷阱。从积极意义上说,所谓人大主导立法,是为了体现人大立法的人民性。但是,立法是一门系统科学,尤其是法案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专业性较强,不深谙其道根本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普通法系的立法,比如香港,几乎都是由律政司立法专员根据政府部门的立法需求和指令起草法规,最后再提请立法会审议通过。从消极意义上说,政学两界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乃至“人大主导立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因为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弊。需要看到的是,人大在立法中的话语权不足,确实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所以改善和提升人大立法主动权,确实具有价值。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强调人大主导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就会真的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说到底是权力寻租的观念和机制作祟,一个国家没有在体制上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没有破解权力任性的民主化基础,在此体制空间里,不管是人大还是“一府两院”,都存在行政化的倾向,概莫能外。在此基础上虚构一个空中楼阁,把人大掌握立法规划和立法技术拔高和误读为“人大主导立法”,无非是另立一个行政化的代议机构,对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真正作用有害无益。须知,法律不能代替法治。即使“人大主导立法”了,法律制定得绝对“公正无私”,并不能保证权力会遵循法治。相反,当“人大主导立法”脱离实际,与权力部门的运行轨迹相左,恐怕很快就被抛弃,变成废法。
  第三,应该重视立法中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平衡,回归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本意。法治问题,说到底是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和博弈问题。立法虽然不能直接解决法治问题,但是立法本身是法治现象的观照,对于塑造法治具有重大的引领作用。部门利益法制化,无非是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错配。如果人大立法仅靠人大机关与行政部门讨价还价,依然是权力对权力的博弈,不能发挥权利对权力的制衡意义,所立之法依然没有摆脱权力独断的阴影,甚至好心办坏事也不少见。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普遍诟病可见一斑。相反,如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尊重代表委员立法起草權、动议权、审议辩论权、质询调查权,让利益诉求在立法中找到归属,让利益关系在立法中得到平衡,让公权在立法过程中受到教育,法治才能在立法中得到彰显,从而回归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本意。当然,这个构建有个历史过程,包括需要逐步推进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的变革。但是,这条路迟早要走,否则,通过人大立法推进法治进步无从谈起。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其他文献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年初,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級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依法规范、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
期刊
中央有关文件指出:“有的地方人大行使法定职权不充分不到位,存在‘虚化’现象。”为有效破解这一问题,陕西省镇坪县人大通过五年探索,于2016年制定出台了“镇坪县人大工作绩效标准体系”,中共镇坪县委转发了《镇坪县人大工作绩效标准体系(试行)》,该体系的破茧而出,找到了有效破解基层人大履职行权“虚化”问题的新路径。  该体系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绩效标准、常委会会议绩效标准、主任会议绩效标准、视察检查工作绩
期刊
背景资料:  2017年4月21日,英国100多年来首次一整天(24小时)实现无燃煤供电。英国因在全球首个使用燃煤发电而引领世界工业革命,而今它正在准备放弃19世纪以来的看家法宝。绿色和平组织能源部负责人汉娜·马丁(Hannah Martin)在接受英国《卫报》采访时表示:“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第一天没有煤炭,这是能源转型的一个分水岭。全球已经在向低碳经济进军。”  2017年5月8日至12日,全国人
期刊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刘入兵撰文说,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及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时,政府及法院、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内容翔实,态度诚恳。但是在审议工作时,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不愿意发言。究其原因,要么是准备不足,怕说不到点子上;要么感觉与被审议单位熟悉,担心谈了不足,被审议单位不高兴,熟人不高兴。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时,好话说得多,不
期刊
推进人大代表更好更紧密地联系人民群众,是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2016年以来,江苏省启东市人大组织开展“发挥代表作用,助力小康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以“助推小康民生实事项目清单”“人大代表小康行活动项目认领清单”和“代表认领项目完成情况公示清单”等“三张清单”为主要抓手,推进各级人大代表收集反映民意、兴办民生实事,增强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实效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度,
期刊
中西方在民主理念、民主模式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也大不相同。就它们的组成人员来说,西方国家的议员是一种政治职业,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在代表(议员)权利的保障方面,中外有相近之处,但也存在差别。在两者之间作些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人大制度是有益的。  一、关于代表和议员法律保护的比较  中外代表和议员的法律保护,基本上是围绕两个方面规定的,一个是
期刊
2017年3月24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破解执行难工作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朱乃振强调,要发挥咨询委员会作用,突出重点,找准节点,攻克难点。经了解得知,牡丹江市人大内司委、城环委都分别在几年前就组建了咨询委,而且引来一些同等城市人大同行的学习考察。对此,市人大内司委、城环委和法工委负责人细说其详。  工作力不从心,想起利用外脑  内司委主任委员王疏峰说,那是2012
期刊
听证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机制,主要应用于司法、行政处罚、价格决策、环境评估、立法等领域,已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立法作為民主法治的起点,更需要得到公众的参与及认可。因此地方人大在履行作为良好民意表达综合机制的法定职责时,应当有意识地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其
期刊
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与人大行使的其他监督方式相比,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的“重型武器”几乎处于“沉睡状态”[1]。近年来,虽时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新闻见诸报端,但该制度的运用仍属凤毛麟角之态,且县、市、省各级人大对该制度的运用呈现出层级越高、运用越少的现状。2016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期刊
按照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人们往往专注于如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而忽略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行使国家权力,人们往往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改革,如何更好地有效运转,如何更好地保证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而忽视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这里存在着两个误解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