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县委书记“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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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县(区)委书记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人主观上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思想道德和纪律防线松弛;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现行的一些制度存在漏洞、监督乏力的问题,给违纪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为加强监督效果,应考虑市州、区县纪委书记实行上一级委派任用制。
  县(区)委书记作为县级领导班子中的“班长”,处于核心地位,在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责重权大。如果县(区)委书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违纪违法,就会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田玉飞案就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县(区)委书记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迈不过的“三道坎”?
  
  从四川省查处的典型案件分析看,县(区)委书记容易在以下三个方面出问题:
  干部人事任免成了“聚宝盆”。一些县(区)委书记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把突击提拔干部作为生财之道,短时间内大量任免干部,搅得基层干部人心惶惶,工作不安心。一些人为了保位子、求提拔,不得不向县(区)委书记“表示表示”。少数县(区)委书记甚至卖官成性,只要有人送钱,不管是否符合条件,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提拔。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中江县原县委书记罗先平,就是卖官敛财的典型,田玉飞也同样是个中高手。
  处置国有资产成了“大馅饼”。有的县(区)委书记有法不依,慷国家之慨,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然后收取高额“好处费”,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擅自低价将川犍电力公司的国有股转让,造成数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而田玉飞个人从中获得上千万元钱物的贿赂。
  招投标项目成了甜蜜的“砒霜”。有的县(区)委书记利用手中权力,干预工程发包、矿权出让等项目,不按规定招投标或者搞“假招标”,指定开发商开发,然后以他人名义在项目中投资或入股,有的甚至直接接受企业老板送的“干股”,无本万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汉源县原县委书记汤福锦收受私营企业主干股红利后,动用手中权力,多次违反原则对该私营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等进行庇护,甚至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专门为其制定优惠政策。
  
  他们为何“栽跟头”
  
  一些县(区)委书记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人主观上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思想道德和纪律防线松弛;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现行的一些制度存在漏洞、监督乏力的问题,给违纪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权力过于集中。县(区)委书记集人、财、物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权力非常集中。干部人事任免一般是由常委会或者全委会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县委书记的意见举足轻重,有的甚至想方设法独揽干部任免权。杨毓培在召开县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如果他想提拔的人通不过,他就叫组织部再汇报一遍,重新表决,直至他满意为止。县(区)委书记还掌握着重大项目决策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大权独揽的县(区)委书记长期处于权力的核心,极容易把自己当作“土皇帝”,不受纪律和制度的约束,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罗先平就曾说过:“我是一方诸侯。”
  选配机制存在缺陷。从选配标准上看,对县(区)委书记的选配过去往往偏重于实践经验和能力,尤其是突出对政绩等“硬性指标”的考核,而轻视了文化素养和政治素质等“软性指标”的考察。如田玉飞文化素质低众所周知,并且作风口碑也不好,但仅因为他能“抓经济”,就被提拔为犍为县委书记。从选配程序上看,主要是通过组织提名认定,而缺少群众的公认和监督,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难以真正实现。从选配的范围看,主要是各市州当地符合选配条件的干部,市州外、省外的干部不多,市州之间干部交流的力度还不够大,选人的视野不宽,渠道狭窄,“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情况依然存在;从选配的效果看,一些县(区)委书记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党性修养欠缺,纪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有效监管。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县(区)党政班子特别是县(区)委书记的管理和监督不够,各种管理、监督制度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有的制度流于形式,管理和监督的效果不甚明显。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就有一句“名言”: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能管得住的了。在现行体制下,一地纪检、司法、人大、新闻等监督机关均在县(区)委书记的领导之下,难以对其有效监督。
  查处力度不够。以前,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查处对象主要是地厅级干部,很少涉及县(区)级干部。而一旦区县领导班子特别是县(区)委书记的问题暴露后,有的借口查处力度加大会影响招商引资环境而疏于查处,有的甚至四处说情,成其为挡箭牌和保护伞,很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应有的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怎样不再“栽跟头”
  
  把好县(区)委书记选任关。在选配县(区)委书记时既要考察实践能力,也要注重政治素养,更要注重群众公认,严格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有本事、靠得住”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区)委书记岗位上来,把好“入口关”。县(区)委书记的任用必须经上级全委会通过,并报省级组织部门备案,以便跟踪考察,而不能简单地由上级常委会决定。积极探索群众提名、组织考察、集体票决的干部选任机制,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广“公选”县委书记的做法。
  规范“一把手”的权力。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增大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的权力。浙江省瑞安市实行一项干部“提名权”改革:市委全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干部人选差额提名,让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们提前介入干部选拔,以此规范和有效监督市委书记的用人权。实行县委全委会提名推荐、讨论票决干部制度。随着市场化、民主化改革力度的加大,“权力缩水”是必然趋势,把权力还给市场和集体,以市场配置资源取代权力配置资源。
  完善决策机制。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坚决防止个人说了算。坚持上级党委派员参加县(区)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及公示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用制度规范权力的正确使用。
  强化监督措施。成立市州巡视机构,加大对区县级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的巡查力度。同时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不定期对县(区)委书记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暗访,收集真实情况。实行述廉报告公示制。县(区)委书记、县长每年年初要作出廉政公开承诺,年底要向全委会作述廉报告,并在本区县和所在市州报纸上公示,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实行“一把手”违纪违法班子集体责任追究制,切实调动县委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监督的积极性,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此外,为加强监督效果,应考虑市州、区县纪委书记实行上一级委派任用制。
  继续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用人方面,国有企业改制转让和重大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面,土地转租和财政划拨资金使用方面,虚报浮夸、政绩工程和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区)委书记陷入非法利益格局的事件。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迁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实行指定管辖,下查一级,加强对重点县(区)县(区)委书记的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市州纪检机关强化对县(区)委书记的监督管理。
  此外,为了防止干部久居一地形成的利益格局和人情“圈子”,还应该加大易地交流力度。县(区)委书记原则上应在任满一届即5年内进行易地交流,在同一地方担任县(区)委书记不得超过5年。加大跨市州甚至跨省交流县(区)委书记,防止关系网和利益链的形成。(本文作者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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